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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12年12月25日,由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经理部六分部在山西临汾蒲县负责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隧道一号斜井正洞右线开挖掌子面,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爆炸及其产生的有害气体导致现场8人遇难,5人受伤。
这起造成8死5伤的爆炸事故,在发生6天后才被社会所知晓。其实,这就是一个瞒报事故的典型案例。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可现实中,像山西临汾隧道爆炸瞒报事故的情形却时有发生。
为什么会出现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现象?稍作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一是安全事故伤亡者的家属考虑的是经济赔偿,认为人死不能复生,多争取点经济赔偿才是目的,只要达到了自己满意的赔偿金,上报不上报持无所谓态度;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因此,生产者也好,地方行政首长也好,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或许上级不会发现,或许不被追责,官可以照当;三是地方行政首长、生产者为了把事故瞒过去,往往在正常赔偿的标准上对伤亡者家属多给赔偿,形成瞒报“同盟军”。其实,这也是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源。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让地方行政首长和生产者认真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责,为了让国家《安全生产法》执行到位,必须组建各级安全监管队伍,让“触觉”伸向每一个角落;必须形成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必须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者进行严厉打击,教育警示他人;必须强化和培养全民的安全意识,自觉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