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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彰显双重理性
[发布时间:2013-01-21 14:04:55 点击率:]

  1月14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1月15日《新京报》)

  我国汽车报废制度自1997年实施以来,私家车的报废年限一直备受诟病。公众质疑,从纵向上看,私家车的使用频率远远不及公车、出租车,保养却大大好过后者,一律“过期报废”不尽合理;从横向比较,同样是私家车,在一定年限内跑的里程和损耗程度也相差迥异,一刀切按照年限报废也有失简单粗暴。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时,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引发社会关注和好评。如今,酝酿多年之后尘埃落定,私家车报废年限如愿取消,符合广大公众期待,也彰显了决策的双重理性。

  其一,对公民物权的理性尊重。《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车主来说,拥有私家车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使用频率、使用年限等。即使用了一定年头,只要车辆还符合相关排放、安全技术要求,就不构成“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排除情形。有关部门单方面以年限到期为由予以强制报废,就涉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而从法理上讲,物权法属于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上位法;强制报废标准属于部门规章,是下位法。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符合“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的基本法则,体现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其二,是制度初衷的理性回归。对于强制报废制度的意义,相关规定说的很明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然而,不合理的设置私家车报废年限,就造成了多种悖论。一些车辆明明还能安全上路,通过报废保障安全一说无从谈起;僵化的使用年限之下,汽车生产厂家缺乏动力改进工艺,延长车辆寿命;正值壮年的车辆“未老先亡”,造成了资源的无谓浪费;担心“有车不用,到期报废”,一些车主放弃公共交通,依赖私车出行,又会加剧城市拥堵、尾气污染……

  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无疑是对这些问题的拨乱反正。在年限标准淡出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技术指标,既可避免好车“回炉”,也能促进车主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形成厂商以质取胜的良性竞争。同时,没有了“多拉快跑”的紧迫感,广大私家车主也能自觉合理用车,响应绿色出行,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双赢。

  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一向是汽车报废的两大“硬杠杠”。取消报废年限后,也对机动车管理提出新的考验。必须看到,把60万千米里程作为报废的上限,存在一定的舞弊空间。媒体就曾多次报道,汽车维修厂私调里程表成为公开秘密,“调少4万公里10分钟搞定”。对此,有关部门必须有充分预判和应对,严厉打击违规调表的行为,避免老车装嫩带病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