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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腐败 净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13-07-29 10:01:31 点击率:]

 最近,公安部网站发布的一个消息引起国人广泛关注。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公安部统一组织指挥湖南长沙、上海和河南郑州等地公安机关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GlaxoSmithKline(China)InvestmentCo.Ltd,英文简称为GSK〕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相关旅行社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打击跨国药企商业腐败的行动得到广泛支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葛兰素史克经济犯罪案之所以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有多方面原因。

  其一,被公安部门查处企业的母公司是全球著名跨国公司。2012年葛兰素史克销售额419亿美元,在财富全球500大公司排行榜中排名253位,在全球药企中名列前茅。长期以来,著名跨国公司被视为产品先进、服务领先,经营合规的企业。葛兰素史克在华企业如此长时间如此大规模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严重违反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其二,长期以来国人为看病难看病贵而纠结,人们早就痛恨一些药企和一些医疗机构联手抬高药价的行径。葛兰素史克在华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高度敏感的领域侵害消费者利益。

  其三,18大以来,人们对新一届党和政府领导治理腐败的决心高度支持,且极为关注各个方面反腐败的进展。跨国药企大肆行贿和收受贿赂自然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作为大型跨国药企,近年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同时,该公司还存在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旅行社开具假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套取现金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案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和相关旅行社的部分高层人员已涉嫌严重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

  此外,公安机关还查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旅行社以提取会议业务回扣、接受项目好处费等形式大肆收受贿赂。

  过去,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往往是外国政府机构查处,此次则是中国政府接到相关线索后主动侦办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经济犯罪案。公安机关在上海、长沙和郑州等多个城市就此案涉及的行贿、受贿和涉税犯罪等多种罪行进行立案侦查,表明中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治理商业环境的坚强决心。

  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的高管的行径理所当然地引起人们的愤慨和遭到全社会的谴责。人们谴责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高管,表明了广大群众对商业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商业贿赂的零容忍以及对查处跨国公司商业腐败广泛支持。

  中国成为跨国公司

  商业腐败的高发区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跨国公司走向全球经营,商业腐败的危害在全球越来越成为公害。近年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加大了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腐败的力度。

  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依据其“反海外腐败法”查处跨国公司商业腐败案最多。据美国有关机构发布的信息,近年来美国查处了74家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其中24个公司腐败活动在中国涉案。换言之,超过1/3的被查处的公司在中国涉案。

  上述数据表明,从2002年以来10年间,已经有24家跨国公司被美国司法机构处罚。其中不乏西门子、戴姆勒、IBM、朗讯、辉瑞等人们耳熟能详的全球著名跨国公司。医药行业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上述24家涉案企业中5家是医药企业。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构在处理一些贪腐案时也披露了一些跨国公司行贿或受贿案,例如力拓上海公司4名高管收受9000万元人民币贿赂等。

  显然,我国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商业腐败案高发地区。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腐败,不仅能够对商业贿赂起到预先防范的作用,也表明了我们惩治腐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决心。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遏制

  跨国公司商业腐败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OECD等国际组织正在全球范围进一步加大企业合规反腐的力度。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设立了第十项原则即反对企业商业腐败原则的专家组,总结各国经验推进全球企业合规反腐。

  OECD理事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官员的建议》;2010年2月18日,通过了《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行为指南》;2011年5月底,又推出新修订版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强化供应链合规管理。

  美国1977年就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该法一直被视为全球反海外腐败的先驱和标杆。近两年来通过创新执法理论和执法手段,美国相关当局强化了查处力度。

  2010年4月,英国更是通过了反腐力度创全球新高的《反贿赂法》,该法案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法案将与贿赂有关的罪名分为三类:一般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与行贿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英国《反贿赂法》比美国FCPA的适用范围更宽。

  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政府机构以及跨国公司在强化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的基础上正在加大合规反腐的力度。强化合规经营已经成为全球企业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在我国企业正在加速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国际企业界这一动向,借鉴跨国公司合规反腐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国际合作,遏制商业贿赂,净化我国的商业环境。

  我们建议,在我国查处的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商业腐败案可以及时向跨国公司母公司通报,也向跨国公司母公司所在国通报,以便得到跨国企业母公司或者母公司所在国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因为跨国公司商业腐败往往在多国进行。而且多数情况下,跨国公司母公司是反对其子公司在海外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跨国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往往也在打击跨国腐败。借此我们也可以得到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的协助,获取跨国公司在华企业违规行为的线索。

  通过国际合作,我国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腐败活动一定能够更加有效,也一定能为全球遏制商业腐败净化商业环境贡献我们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