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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定性内幕交易,投资者对光大证券维权诉讼大幕正式开启。包括福建、广东等地区的投资者开始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光大证券赔偿。
对于索赔前景,多数法律人士表示前景不容乐观,由于目前针对内幕交易赔偿的司法解释存在空白,预计股民赔偿之路比较艰难。从历史情况看,技术性操作失误出现后,由于判定是否主观违规难度大,因此最终就是“机构出错、股民埋单”。
有关专家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反思监管机制和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堵上“乌龙指”事件暴露出来的交易及监管漏洞,把一个真正合理的惩罚和赔偿机制建立起来。也希望这一事件能够推动相关立法,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切实的保护。
光大“乌龙指”伤及无辜
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据称,始作俑者光大证券将因“乌龙指”事件损失数亿计的资金,并可能面临证监会的严惩和股民的索赔。作为一家知名证券公司光大证券正面临成立17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危机。
8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5.23亿元罚金。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
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8月31日,光大证券董事会收到助理总裁杨赤忠、董事会秘书梅键的辞职报告,杨赤忠申请辞去公司助理总裁职务,梅键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值得一提的是,光大证券的麻烦远未终结,还将面临后续的民事赔偿。对于民事赔偿,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及时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但前提是需要券商主动提出有关方案,目前光大证券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
据透露,在证监会处罚光大证券之前,有关方面曾建议光大证券主动提出设立专项的投资者补偿基金,对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中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补偿。但光大集团拒绝设立补偿基金。
分析人士表示,投资者因该内幕交易形成的损失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有关专家表示,认定内幕交易可能使投资者损失的时间区间应为从8月16日乌龙盘发生当日11时05分后,至当日14时45分光大证券公告,在此区间买股,目前已卖股并产生亏损的;在区间内买股,一直持有并亏损的;在区间内,发生期指买卖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申请索赔。
有媒体统计称,8月16日11:00到下午13:30之间,沪深两市交易额高达900亿元,而当天下午沪深两市的整体跌幅大于3%。如果该段时间的投资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因此受损并提出索赔要求,光大证券可能将面临最高达27亿元的索赔金额。
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随后联合31位维权律师一起向受损投资者征集维权的公告。仅仅4天时间,就有近300位股民通过平台维权通道递交了自己的维权诉求。
据称,这些股民都是在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跟风买卖股票或期指而造成损失的,损失最少为几百、几千元,目前记录中显示亏损最严重的一位投资者在期指上面损失达一百万。
一位投资者表示,8月16日上午看到上证综指瞬间走高,以为后续会出台特大利好,就全仓买入广发证劵一只股票,成交价格接近该股当天最高价。8月19日开盘后割肉卖出,共计亏损近20万元。
8月16日上午,大盘平稳运行,期货投资者王先生的收益有所放大。谁知到了11点零6分左右,沪指瞬间被拉高100多点。眼看苗头不对,王先生在当日下午开盘就平仓出局,结果本来盈利4万多元的账户反而以亏损8万多出局。也就是说,仅仅一天王先生就损失了13万。
广州番禺的郭先生长期从事股票交易,8月16日下午开市后迅速高位买进数只股票。而上述自己高位买进的股票在当天收市时已全部回落至低位,直至他将股票卖出,共损失7万元。
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据不完全统计,A股市场8月16日当天有超过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其中机构投资者有1600多户。预计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下达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人数还会刷新!
股民维权可集体诉讼
随着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在8·16“乌龙指”事件中的违规行为定性内幕交易,投资者对光大证券维权诉讼大幕正式开启。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9月1日有消息称,福建省30名投资者打算抱团起诉光大证券。在抱团维权投资者中,亏损最多的一位股民,8月16日买股300多万元,次日卖出共亏损30多万。
福建股民李先生表示,已经把应诉材料交给律师,委托其代为打官司。李先生说,已与10多位抱团打官司的股民取得联系,并建了个QQ群方便及时沟通进展。
福建省负责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维权律师之一王建徽表示,打算应诉的投资者要备妥身份证及股东卡复印件、经券商营业部盖章的交易记录原件,交给委托律师。
根据以往的证券维权案例,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准备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复印件、交易记录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对于交易记录凭证,律师提醒消费者如果自己没有保留或者找到相关证据,可以到相关营业部索取。
王建徽表示,由于光大证券总部在上海,等准备好材料后,就会到上海要求当地法院立案受理。此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作为监管部门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也有责任,现在一些律师在考虑是否要把交易所一同列为被告。
9月2日,广州股民郭先生委托律师,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交所,要求法院判令两者共同赔偿损失7万元。
郭先生长期从事股票交易,并在上交所注册了证券账户卡。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引发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大幅波动。该异常交易事发后,上交所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当天上午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又向媒体否认“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在这种情况下,郭先生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便在当天下午开市后,迅速高位买进数只股票。直到当天下午2时许,光大证券才发布“乌龙指”事件。而上述自己高位买进的股票在当天收市时已全部回落至低位,直至郭先生将股票卖出,共损失7万元。
郭先生认为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事件,其高管事后又向市场发表不实言论,存在过错,而上交所在异常交易发生后,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属未尽监管之责,共同导致他的损失,他要求法院判令两者共同赔偿损失7万元。
郭先生的代理律师解释,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是出于管辖权的考虑,按法律规定,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也可以管辖。为此,郭先生委托律师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
广州番禺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法院有无管辖权,需要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规定,法院将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维权艰难称得上中国股市的一颗毒瘤。立案难、诉讼难、赔偿难以及维权成本高,是中小股民利益受损后维权难最真实的写照。正因如此,不少中小股民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得不放弃维权,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违规事件的发生。
那么,对于分布较广的股民来说,如果得到认定,应该如何尽快赔偿损失?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已经表态了,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但估计涉及的投资者比较多,很多投资者可能因为嫌麻烦而放弃索赔,最好能通过集体诉讼方式,向光大证券索赔。
据称,境外市场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基本上都采取集体诉讼制度,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目前在国内,尽管市场呼声不绝于耳,但该项制度却迟迟不见推出。
分析人士表示,无论是从维护市场发展与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看,还是从完善市场制度建设的角度看,集体诉讼制度都应该早日推出。集体诉讼制度的出台,除了能够很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能够严厉打击市场中的违规行为,提高违规成本,震慑那些铤而走险者。
投资者维权困难重重
继8月30日证监会给予光大证券罚单后,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开始维权行动。对于此次维权,投资者抱着很大希望。然而,投资者要实现维权尚需时日。
据称,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开出创纪录的5.2亿元罚单只是初步意见,接下来可能还要召开听证会、光大证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只有这些程序走完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才正式生效,投资者对光大证券的诉讼才进入实质阶段。
事实上,投资者的赔偿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首先是投资者的损失比较难认定。从8月16日下午的行情来看,除了71只权重股股价下跌,市场上很多股票都受影响,股价出现下跌。照此来说,当天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损失都应该得到赔偿。
其次是立案难。目前法院很少受理内幕交易等案件,缺少这方面的司法经验,很难就内幕交易类案件进行立案,即使立案了也很难判决,因为目前缺乏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案中,投资者要依据自身情况主张权利,但具体赔偿如何认定,还须司法部门依法确定。
根据证监会通报,如何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的问题将由司法机关确定。但怎么赔?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证明股民的损失同光大证券有直接关系?在这些方面法律都是空白的。
有关专家指出,虽然《证券法》里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法司法解释未出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如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要求赔偿,仍面临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
在2012年底,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被北京二中院判决败诉,引发证券市场强烈质疑,如今光大证券案发之后股民如何维权,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刻不容缓,希望光大证券案推动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由于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投资者的索赔可能面临尴尬。从历史情况看,技术性操作失误出现后,由于判定是否主观违规难度大,因此最终就是“机构出错、股民埋单”。
对于有投资者将上交所及深交所一起列为本案索赔的被告,目前维权律师对此做法看法不一。有律师认为,上交所及深交所不是事件中责任人,不应成为被告。
有关专家表示,鉴于证监会的最终处罚结果中未认定上交所及深交所责任,即使到法院举证上交所及深交所,在法律关联上、责任认定都存在不小困难。
此外,光大证券原总裁徐浩明等4人也可以作为投资者索赔的对象,但考虑到个人赔付能力有限,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法院传票送不到个人手中,或拒收等情况,只能增加本案诉讼的复杂和难度。
分析人士指出,增加案件被告只是为了增强赔付能力、确定性的保险系数,但从本案来看,光大证券及其母公司光大集团完全有赔偿能力。
然而,光大证券表示,对于未来可能的赔偿,公司的态度认真积极,但需要市场给予时间。光大证券上半年业绩报告中对于投资者赔付方案、赔付金额、涉及投资者范围等重要信息亦只字未提。
有关方面曾尝试与光大证券大股东光大集团沟通,希望光大集团主动提出设立专项投资者补偿基金,对因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补偿,但光大集团最终拒绝这一建议。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事件的行为主体是光大证券,光大集团不直接参与光大证券的经营,主观上没有犯错,在法理上大股东没有赔付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光大集团拒绝设立专项的投资者补偿基金在法理上没有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希望证监会不仅仅是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本身进行深入调查,更能够对资本市场现有的游戏规则进行一次梳理,堵上“乌龙指”事件暴露出来的交易及监管漏洞,把一个真正合理的惩罚和赔偿机制建立起来。也希望这一事件能够推动相关立法,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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