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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部分中央媒体报道了由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和国资委《市场观察》杂志社联合主办的“曙光大亚湾公司案件法律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上国内法律界权威专家认为,跨区域投资者正在成为一个法律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地方保护的习惯势力,合作之初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之地方司法系统的不健全,一旦发生经济或其他纠纷,他们的法律维权之路将会“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到底是谁的错?
来自该研讨会的资料显示,桂林市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20年前从广西桂林到广东惠州大亚湾异地投资,独资在大亚湾成立了曙光大亚湾公司。因当年曙光大亚湾公司与惠州当地的大亚湾华南实业发展总公司签订了联合组建澳深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公路开发联合公司,开发澳深公路项目,后因大亚湾管委会未同意华南公司参与项目,曙光大亚湾公司独立与大亚湾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开发澳头至深圳沿海公路项目合同,约定由曙光大亚湾公司自带资金、独立出资组建大亚湾澳深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采取“以路换地”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全额投资开发澳深公路项目,并实际完成了大量的土石方工程。后因国家政策不允许及规划变更,项目被取消,大亚湾管委会同意对曙光大亚湾公司已完成澳深公路项目土石方工程造价结算款进行结算补偿,经核算,工程造价为1.62亿元人民币。大亚湾管委会与曙光大亚湾公司于2010年2月5日签订《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用价值1.5亿元的两块土地、另加1200万元现金合计1.62亿元充抵工程造价结算款。
研讨会上,曙光大亚湾公司反映:法院在执行判决中,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未听证审查,就下达裁定书。对此,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侵害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定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执行裁定及其所根据的判决明显背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违背了客观事实,执行结果不合法、不公正,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建议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纠正错误。
因工程结算款分配引发纠纷,曙光大亚湾公司与华南公司进行了长达5年多的诉讼“拉锯战”,而拉锯战的背后其实是地方保护与跨区域投资者的利益博弈。惠州当地自然会关注本土企业的利益,同样,广西桂林也在支持本地的企业积极应对。桂林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官司难赢,一个经营了20多年的跨区域投资企业濒临破产边缘。
不仅仅是广西桂林、广东惠州之间的争夺,我想,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实力的地方企业会把全国市场当做一盘棋,然而,这盘棋好下吗?
近年来,不少地方采取种种手段保护本地发展的现象频现,然而,这种看似保护地方的行为却为市场的正常竞争带来了实质危害。目前,地方保护的手段也更加隐秘。过去,地方保护基本采取直截了当的办法,如今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明文规定禁止地方保护主义之后,地方保护的方式变得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难以识别和对付。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全球产业转移速度加快的大背景下,也给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更多启示。如果说很多跨区域投资企业正面临危机的话,在一定程度上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危机,也是投资者对当地市场发展信心的危机。中国的跨区域投资保护制度虽在完善中,但这项工作仍任重道远。
当地政府和行政司法部门都要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本地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
为什么要保护?
前面讲到的曙光大亚湾公司案例中,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导致跨区域投资者维权困难重重。除了立法缺陷之外,各级政府、法院在执行法律规章时的地方保护以及当地投资者的搭便车心理也导致了跨区域投资者的官司难赢。
受我国司法个别违法现象的误导,跨区域投资者对维权行动普遍缺乏信心。由于这些年司法腐败、司法执行难等严重损毁了法律的权威性,很多跨区域投资者担心法院在审理涉案当地企业单位时,不会保持公平公正,不会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担心项目亏了钱,打官司又再花钱,那就“赔了夫人又折兵”。这种对司法的不信任,直接打击了跨区域投资者的维权热情,导致他们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表现出造假时有发生、维权意愿低迷的情形。
另一方面,跨区域投资者由于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太少,企业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受经验水平、责任心的限制,使企业常常处在法律风险高发的境地。当地法律部门由于与外来企业信息不对称,对涉及跨区域投资者的重要条文没有及时披露,导致这些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得法律方面的信息,这也是跨区域投资者被动的一个原因。
如何切实保护
广大跨区域投资者的利益?
切实保护跨区域投资者利益,必须体现在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规章中。凡不符合市场发展实际的情况,可能损害跨区域投资者利益的地方“土规定”,应予重新修订。新出台的地方部门规章,也应符合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指导思想。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应严格把关,不宜只考虑本地收益主体是否得利,而应以切实保护每一位投资者的利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
同时,切实保护跨区域投资者利益,必须有长远和透彻的眼光。坚决摈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想法。只有积极解决相关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本地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我国跨区域投资保护机制不健全,由于“先天不足”、“营养不良”、“护理不当”等问题,使跨区域投资者在当地能赢官司、获赔偿的寥寥无几。而我们相信,各级政府和司法机构能够吸取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经验,对跨区域投资保护机制进行完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健康发展。这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的支持、司法系统内部的规范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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