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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13年,上海证券市场权重股的下跌给投资者带来较大亏损,而同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及中小板、创业板市场表现良好,虽然有市场投资风格、宏观经济面等因素影响,但实际上我们认为上海证券市场在交易制度公平方面最需要加强与完善。虽然2014年,上交所表示将在丰富产品、匹配投资者需求,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质量,提升蓝筹市场活跃度,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完善,并适时向市场披露等,但相对于下述公平交易机制方面更要切实提升与完善。
“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市场的原则,而公平交易是构成中国A股市场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也是衡量交易所规则的重要因素。
研究观察发现,许多事件的产生,都与公平交易密切相关,也事关投资者利益。比如2013年8月光大证券8.16事件。近两年来,随着股指期货、ETF套利、融资融券等新型交易手段的出现,其明显利于机构投资者,而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无法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当日对冲。显然形势变化与交易制度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8.16事件的出现,使得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运用ETF套利资金对冲风险与收益,而当日介入的中小投资者,相对而言则失去止损机会,在股指期货波动、套利模式增加且波动性较强的A股市场,现行的T+1交易制度,明显暴露出交易制度的缺陷。因此,从公平交易及市场自身修复的角度而言,在股票市场规模、套利模式、对冲机会等变化较大的现阶段,推出T+0交易制度没有技术与法律上的障碍,时机相对成熟。但事实是,尽管当时上交所管理层有大的表态研究推进,但目前来看,新股交易制度难有大的变化,仍然累积着问题,困扰着公平交易的实施与改进。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明显劣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至少目前来看,深交所做到了对等交易的公平性。比如上海市场规定: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收盘前,即14:55至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研究认为,上涨不得高于120%,下跌不得低于80%是一种人为的干涉多空平衡规则的行为。其收盘前的有效报价又出现不得高于144%,不得低于64%,简直就是一种拍脑袋行为,破坏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平性。笔者作为研究中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分析研究人员,感觉此项规定或破坏了规则的对等性,具有利益偏向性,将在未来造成非公平交易体现或伤害投资者利益。
纵向对比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来看,新股的涨跌对等性或无限制涨跌交易原则明显。这些充分尊重了多空市场的博弈,体现了一种公平交易。世界主要资本市场对于交易规则特别是股票上市规则都保持对等性,其并不会因为新股上市而开先河,由于国际主要资本市场的新股首日交易与老股票没有不同,当天上涨多少或下跌多少并不会出现人为的限制,更不会出台不对等的涨幅交易不同规则。
总体来看,三公原则的关键是公平处于第一位,公平建立起来,才会有公正与公开的顺畅,如果体现市场公平的交易机制不能适应市场,其公开与公正的原则也将大受影响,难以实现。目前来看,上交所交易体制方面所体现的缺陷还不是非常明显,在市场规模日益增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建设加快及风险与收益对冲增多的A股市场,公平交易机制的完善是当务之急。而目前来看,其发展之路依然非常曲折与漫长。同时,未来上海市场有可能成为国际化的资本市场,面临国际板的开设,如何实现公平交易机制的对等性、公平交易性则是上海市场最应加以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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