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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二个条件的分析仍然适用于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基本属性。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已具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二个条件,“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以劳动力商品为前提的,通过市场配置实现劳动力的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因此,不仅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而且把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也是商品。
★关键词: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商品;内涵与外延
■ 周新军 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企业战略专业委员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劳动力市场”战略方针,由此,理论界就“劳动力市场”的有关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讨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尚未能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达成基本共识,尽管如此,这些理论探讨对于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的劳动力市场理论体系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着学术讨论的宗旨,本文试就“劳动力市场”的几个热点问题谈谈已见。
有关“劳动力市场”热点问题的争论集中表现在两大问题上,一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二是劳动力商品的外延,由这两大问题又引发了其他许多衍生问题。相比较而言,这些问题中的首要问题还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因而条件问题成了本文分析的重点。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如何认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关键,这必然涉及到对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二个条件的再认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阐述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二个条件。“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他作为人,必须始终让买者只在一定限度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对它的所有权。”即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这是第一个条件;马克思又说“……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这是指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不能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然后把商品卖出去取得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他需要的社会资源,即唯一的谋生道路,只有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只有靠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活。这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条件。不难看出,马克思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一个条件是就劳动力商品的本质属性而言的。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但劳动力商品又不是一般商品,它有自己的本质属性。这种本质属性不仅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它能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而且还表现在交换过程中它只是出卖自己的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属于劳动力的主人——劳动者,而一般商品的出卖则是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两权同时出卖。如果在出卖过程中,劳动力的所有权也被出卖了,那么这种出卖就不是劳动力的出卖了,而是劳动者人身的出卖了,这跟动物的出卖就没有什么两样了,“人”不再是人了,而是动物了,那么其内含的“劳动力”也不是劳动力,而是动物的本能了。奴隶主买卖奴隶,新兴资产阶级拐卖黑奴,都是把奴隶当成牲口一样卖掉,在古罗马奴隶市场上,常出现一头牛换几个黑奴的情形。这种买卖不是劳动力的商品买卖,因为它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也没有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在这种买卖关系下的劳动力就不是商品。这说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首要条件是劳动者要有人身自由,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马克思论述的第一个条件正是从劳动力商品的本质属性出发来加以概括的,它说明了劳动力商品的出现是与人类社会一定的发展时期和发展阶段,人类的文明与进步程度相联系的。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才被解除,劳动者方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力商品是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而出现的。
马克思论述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条件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直接占有上的一无所有。虽然马克思在论述中未曾直接论及,但就资本主义初期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来看,只有直接占有一种形式,而且也没有产生两权分离,所以,我理解马克思讲的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一无所有实际上指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直接占有上的一无所有。由于劳动者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他要获得生活资料,就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一个最浅显易懂的道理,即生产资料是人们生活资料的来源和手段,人们要获取生活资料,首先必须拥有生产资料,否则,就得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由于马克思揭示了这样一个普遍规律,虽然他对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概括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初期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具体条件和特殊条件的分析和研究上,但是,他的这一概括已由具体上升到了抽象,从特殊回到了一般。因而,这种概括不仅适合资本主义初期,而且也适应当代资本主义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般条件。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虽然拥有几张或少数股票,甚至极个别工人还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富,但这些都无法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性质,工人在生产资料占有上仍一无所有,股票只不过是一纸凭证,财富转变为生产资料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因而,工人要获得生活资料必须不断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维持生存。
马克思揭示的两个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缺一不可。但应当指出,在理解这两个基本条件时,不能以个别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特殊条件来否认基本条件,比如个别拥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出于对自己的志趣、爱好和追求的考虑而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不能用静止的眼光来看待这两个基本条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理解生活资料时,应考虑到社会发展不同时期以及同一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个人在生活资料质和量上的差别,才能全面把握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条件。
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是否具备这两个条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进行认真分析。我们先看第一个条件即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我国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赋予了农民充足的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力,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大大扩大了职工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从这些情况看,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已基本上具备了第一个条件。这种认识在理论界是较易统一的,关键在于第二个条件的认识,目前理论界的分歧较大,要取得共识还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笔者认为,第二个条件也适合我国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私有制是产生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直接占有上一无所有的根本原因,但并不是唯一原因。生产的社会化也能产生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直接占有上的一无所有。因为,单个的劳动者在社会化大生产面前是无能为力的,他们必须组织起来,以群体的组织形式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样,单个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就不存在了。社会主义的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加上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也产生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直接占有上的一无所有。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理解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直接占有上的一无所有时要同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直接占有上的一无所有区别开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经济特征造成的,后者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造成的,因而,社会主义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正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因而,他们要获得生活资料也必须出卖自身的劳动力。这里最难理解的是农村劳动力。如果说公有制企业、城市待业人员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农村劳动者,国家是赋予了他们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的,那他们为何也要出卖劳动力?要知道,目前从农村流出的劳动力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虽然他们取得了生产资料直接占有的形式,但由于出现了剩余,因而,他们相对地又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他们要获取生活资料,也必须出卖劳动力。另外,生活水平也是相对而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是不断提高的。在我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因此,无法维持生存需要再去出卖劳动力的现象基本上不存在了。现在是生活在平均生活水平之下或之上的人都会出卖劳动力,从而成为劳动力商品。前者是力求超越现有的生活水平,或者是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也随之而升级了。
综合上述,马克思有关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二个基本条件也适合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二、劳动力商品的外延
劳动力商品的外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延。马克思论及的劳动力商品主要是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者,而且是第二产业的劳动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商品已从物质生产部门扩大到非物质生产部门,从第二产业扩大到了第一、三产业。那么,具体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外延是什么?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集中在公有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对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劳动力商品化问题,理论界的认识是比较统一的,因为劳动力商品买卖双方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十分明了。可在公有制企业,情形就不同了,产权关系模糊使买卖双方关系模糊,这给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带来了困难,争议也很难趋向统一。关于公有制企业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劳动力商品论”,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领域和场所,承认劳动力市场就必须承认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力非商品论”,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工资是体现按劳分配的报酬,劳动力就不是商品。
第三种观点,是“劳动力准商品论”或称“外壳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从本质上看不是商品,但在客观上又具有“商品的外在形式”,是“带有商品属性”的“不完全商品”,是“准商品”。
上述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是截然相反的,第三种观点处于两者之间,其实就是一种折中的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的后二种观点都不能自圆其说,都有理论上的破绽。如第二种观点不能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中的工资归属问题,也没有全面把握劳动者主人翁和按劳分配的问题;第三种观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无法说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本人赞同第一种观点中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但不认同其逻辑推导方式。正常的逻辑顺序是,先有劳动力商品,才能形成劳动力市场,而不应该相反。如前述,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已具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二个条件,“劳动力市场”才能通过市场配置的方式来对劳动力进行优化组合和高效益配置,这种配置仍须通过劳动力买卖即劳动力商品的形式来进行。因此,“劳动力市场”是以劳动力商品为前提的。我们不仅要把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看成是商品,而且也要把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看成是商品。有人提出,如果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是商品,那么买主是谁?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党的领导地位如何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如何体现?笔者认为,首先,在目前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买主是公有制集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主人的个体买给主人的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公有制经济利益主体都有了相对独立性,其所有权并不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劳动者在未进入某一公有制企业前,实际上是不占有该企业的财产的。而当劳动者进入该企业,对该企业财产发生形式上占有时,劳动力买卖过程已告结束,由此,不存在主人的个体卖给主人的主体的问题;其次,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主要体现在工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在生产过程中能发挥主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只是改变了劳动者工作的空间和场所,由于劳动者通过市场找到了自己合适的位置,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反而更能充分发挥出来。再次,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影响党的领导,因为劳动力商品只是就经济领域的劳动者而言的,并不包括政治领域的劳动者。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企业的各级领导组织是党政领导机构的延伸,加上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绝大多数都是党员,更能保证党的领导。最后,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并没有排斥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按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分享劳动成果。劳动力成为商品,企业在购买劳动力时就会对劳动者的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确定工资水准,然后按其在劳动过程中贡献的大小分给奖金。这种劳动工资制既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又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无论对调动职工积极性,还是对提高企业效益都是有益的。
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实际上也就否认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这种情形只有在“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才可能存在。劳动者虽有自由,但却被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和用人体制限制了自由,城市劳动力被限定在某一家企业,农村劳动力不限制在某生产队或者组,不能自由流动。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与其贡献不相称。实践证明,这种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违背生产力发展要求。由此,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实际上等于主张社会主义重新回到过去僵化陈旧的老体制上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使用的“劳动力市场”的提法,是以劳动力商品为前提的,只有承认劳动力商品,才有可能建立劳动力市场。在目前公有企业职工占全部就业人员绝大多数的就业格局下,如果否认公有制企业劳动力是商品,真正、统一的、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是很难建立起来的,势必进一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当然,承认公有制企业劳动力是商品,可能会引发劳动力初级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比如,农村出现的青壮年劳动力集中涌向城市,农村劳动力市场出现“空心化”;西部劳动劳动力涌向东部地区,造成人满为患等等。但只要政府对此加强宏观控制和有效管理,对劳动力流向辅以适当引导,这种盲目性和无序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随着劳动力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就会走向稳定化、合理化和效益化。
总之,承认公有制企业劳动力商品化,不但有利于打破高度集中的劳动管理体制和低效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而且更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最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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