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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杨会民)近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邯郸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条 例》的通过并实施,标志着邯郸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大气污染实行预警防控。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崔红志 说,该《条例》的制定实施,是邯郸市委、市政府在调结构、转方式及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和污染减排等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条例》的实施,大力推 进污染减排,大力压减燃煤消费总量,用硬措施把煤炭消费比重降下来,“在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倒逼企业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据 介绍,邯郸市是钢铁大市,煤炭、钢铁、电力、建材等重工业占工业总值的70%以上,产业结构、工业基础相对偏重,污染减排的压力大、任务重,尤其是调结 构、转方式的任务非常艰巨。而制定相关《条例》,正是为了切实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强力推进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全面减少污染物排放,尽快实 现天蓝、水绿、建设生态邯郸,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依法治污,依法减排”。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核心内容和特点是细化规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减排预警制度及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等。
其中,《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细化规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逐级下达、落实到排污单位,通过制定减排工作计划和采取控制措施,达到减排目的,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有偿转让的新政策。
《条例》鼓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消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有偿转让,提高排污单位主动开发减排技术、对减排加大投资的积极性,通过市场行为促进减排。
同时,《条例》第十一条规范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根据邯郸污染源的实际情况,细化规定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畜禽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消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对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分别规范了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以及时掌握减排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尽早防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标。
此 外,该《条例》还细化规范了减排目标责任制、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比如,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 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大气污染 超过预警控制线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邯郸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城区取暖燃煤、企业生产排污、机动车尾气排放污 染等。鉴于此,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源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针对城市内燃煤、机动车、建筑扬尘、服务企业这几个主要的大气污染源 头,加强了规范管理,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加大了减排管理力度。
面临减排形势,《条例》明确了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各项措施,重点包括: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条例》还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提出且明确了种种违法行为及对应法律责任。
比如,“不履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 对于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据介绍,《条例》所提的一些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有所规定,但不是很具体,而这个条例就是一 个比较系统、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规,充实细化了相关制度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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