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特别关注
媒体关注
售后服务
美国当地时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裁定,中国三一集团美国关联公司在诉总统奥巴马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案中获胜。
“总统令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即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受到宪法保护的财产利益。”记者在网上所见的这份判决书写道。
美国法官还称,罗尔斯公司还应被给予接触到总统依赖作出决定的非保密证据,并有机会回应这些证据。
三一集团将美国法院的该裁决称为“历史性重大胜利”。该公司官方网站7月16日也发布消息称,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早上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在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一致认定:
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
二、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三、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Ralls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收购案”引来罕见争议
2012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以罗尔斯公司“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通过总统令叫停罗尔斯在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三天后,罗尔斯公司不仅起诉了CFIUS,还将奥巴马加入诉讼对象,称该决定超出了总统的权力范围。
在2012年的一份起诉书中,罗尔斯说,CFIUS和奥巴马均未经授权,违反美国宪法,并且变相剥夺了罗尔斯公司的财产权。另外,在CFIUS与奥巴马总统的决定中,双方均未告知罗尔斯公司,“威胁国家安全”指称的具体内容为何。
三一方面否认了其风电项目“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指控,并称奥巴马政府的决定,将使得罗尔斯公司损失200万美元。
就美国总统亲自否决中国企业收购案件来说,罗尔斯事件是自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前总统布什否决中国收购案以来的首次。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2013年表示,美国法院受理一个外国公司起诉总统和CFIUS案件,是该国行政司法史上第一次。
案件一波三折
彼时,三一的决定在美国引起舆论轰动。作为美国财政部下属的跨部门单位,CFIUS的成员单位包括美国的商务部、司法部、能源部和国土安全部等九个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海外兼并与收购美国企业的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在三一起诉CFIUS与奥巴马前,类似的事件也鲜有发生。在受理此案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中,仅有迪拜港等三起类似案件。
但是,三一的上诉过程并不顺利。在起诉的一年后,罗尔斯对美国总统的指控被驳回。但三一坚持继续走法律程序。一周后,罗尔斯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提交上诉申请。
“这一裁决将有助于中资企业扩大对美投资。”该案诉讼律师夏廷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美国舆论认为,虽然这一裁决不能改变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厂受阻的最终结果,但是此案获胜将给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原先完全不对外曝光的审查过程增加一些透明度,更意味着美国政府今后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来阻止外资公司收购美国商业项目的做法将面临挑战。眼下中国电脑制造商联想集团收购IBM低端服务器一案正在接受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因此而备受关注。而随着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不断增长,中资公司向美国申请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也日益增多,据《华尔街日报》报道,2012年,中国公司(以制造业公司为主)向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达到23宗,比前两年的总和还多。
胜诉会替中企赢得什么实惠
7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的中美第六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中国政府高级官员指出,随着中国企业收购美国公司的意愿越来越强烈,美方应提高在所谓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透明度。而美方亦承诺,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对其审查的每一项交易,不论其来源地,都使用相同的规则和标准。
晨哨网分析师付尚认为,三一重工此次胜利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或许将为外国对美投资在面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之时,赢得更充裕的反应时间和更公平的审查程序。
众所周知,美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判例法(或称案例法)。成为判例的案例就是一种法律规范,后来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如果符合条件,就要适用该判例作为判决的法律根据。因此三一的此次胜利很有可能提高今后CFIUS在审查类似并购案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据此次判决第二条的判定,中国企业在面对类似审查的时候可能将获得更多的信息披露,同时获得更多的反应时间。同时,据本次判决第三条的判定,美国相关法院也可能较早介入CFIUS的审核从而对审核过程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此外,三一重工的胜诉或许会使更多的中国企业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郝俊波称三一胜诉是程序上重大胜利,建议乘胜追击,以求获得实质性案件胜诉。
据郝俊波介绍,以前美国外资委员会作出的否决外资企业投资决定,从来不会予以说明,更不能被推翻,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而现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具有判例性质,将为后续更多企业争取到了和美国外资委员平等的发言权,也会让美国外资委员会以后处理类似情况时会有所顾忌。
郝俊波表示,目前三一重工只是获得程序上的胜利,而要想在案件本身获得实质性成果,比如获得赔偿等,那还需要下一步继续诉讼。他建议,继续诉讼当然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不过三一重工应该乘胜追击把官司继续打下去,争取在实体层面获得成果,从而把这案件做成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