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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须先用,让广告代言回归一个基本常识,即用过才能说好。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明星连产品都没用过就天花乱坠地为其宣传,如此代言无异于“戏言”。此前,美国、加拿大、德国等西方国家法律就明确规定,广告 代言人必须是产品实际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此次广告法修订,拟增加“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 务做证明”的条款,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理念。
不过,明星代言须先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个“良心活”。除了治疗药品、女性用品等具有高辨识度 的产品外,对于多数日常用品,我们并不能清楚地判断明星到底有没有使用过。尤其一些化妆品、保健品的使用效果存在个体差异,很容易导致明星和消费者之间产 生争议。前些年,江西一位消费者在使用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感到皮肤瘙痒、灼痛,以“刘嘉玲和SK-Ⅱ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将著名影星刘嘉 玲告上法庭。对此,刘嘉玲回应称自己一直在用该化妆品,没有任何问题。
事实上,国外之所以很少出现名人代言引发官司,除了要求广告代言 人必须是产品实际使用者,更在于对虚假代言制定了严厉的惩罚。德国《医疗广告法》规定,若名人夸大其词,或者代言的药品为问题产品,那就意味着该名人“做 了假证”。其本人不仅要向社会公开道歉,并被处以巨额罚款,甚至还会因此入狱。在瑞典,一旦某种产品有了污点,被记到“黑名单”上,企业名誉扫地,代言人 也不免受到牵累,作为名人的路也就快走到尽头了。
同时,消费者的认可度也会对遏制明星虚假代言产生积极影响。有调查显示,国外消费者并 不信任代言的大明星,以老虎伍兹为例,只有12%的受访者认同他会影响到自己的购买决策。因此,许多国际品牌的长期战略,不是靠名人的魅力,而是靠树立产 品的诚实形象,来打动消费者。正如一位网友所言,“相信知识,要比相信明星可靠得多、理性得多。”如果广大消费者能擦亮眼睛,注重产品的质量,而不是盲从 自己喜爱的明星,必将引导企业把更多精力从做广告转移到做产品上来,真正用实力说话,而不是靠明星忽悠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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