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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关系面面观
[发布时间:2014-10-19 08:36:13 点击率:]

 我们通常讲要建设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不了解中国国情,就无法了解社会主义在中国的特殊性,一切都茫茫然,如何能自觉地去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呢?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所犯的错误,如“左”的错误,如越大越公越好,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照搬苏联的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都与我们对自己的国情不甚了解所致。失败和挫折教育了我们,使我们稍稍地聪明起来,今天我们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正是基于对我国国情有了进一步了解而提出的新课题。

  中国国情究竟如何呢?邓小平同说过,中国的国情至少有两个特点:一是底子薄,二是人口多。前面讲的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基础”,后面讲的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现状”。这两个极为重要的特点,以及由这个特点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殊性,是我们制定任何一项社会主义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计划时必须密切注意的问题,并要以此为依据。当然,如果要对我国国情有个全面的了解,还必须懂得中国的历史沿革,中国的地理位置,中国的气候和自然资源,中国的政治、文化现状和渊源,中国的民族特点,中国的国际环境等。所有这些,都会从不同角度上着染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色。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像我们这样的国家,与世界各国比较,可以说最先进入而又最后走出封建社会,这给后继的历史留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经济体系。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尽管在16世纪已经萌芽,然而在强大的封建势力阻止下,进展不快,成效甚微。后来虽然在洋枪洋炮伴随下外国资本强行打进了中国,但终未导致自然经济的彻底解体。帝、官、封三分天下,使中国惨遭涂炭。这就是我们解放前所面临的最大国情。解放后,我们进行了“一化三改”,由于急于求成,一大二公,使经济遭受严重挫折,走了不少弯路;虽然在后来的改革开放中,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逐步建立起来了,但这种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由于受到先前的既定的国情严重影响,不可避免地会使中国社会形成许多特点。

  今天,在总结过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即从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特殊性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顺乎历史潮流的,是民心所向的,因而是正确的。

  

  四、所有制关系的双螺旋形结构

  

  人们总以为,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关系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这个观点对不对?全面不全面?这的确仍值得认真探索和必须正确回答的问题。

  在生物学上,人们早已知道,遗传物质是由DNA分子构成的。为什么DNA分子具有遗传的功能?1953年,两个外国青年科学家沃森和克垦克发现;DNA是由两条多聚胺氧核苷链围绕一个中轴旋转而形成的一个像麻花状的双螺旋形结构。正是这个双螺旋形结构,经过实验证明,任何一种生物或生命的形成和产生,都取决于两种不同的遗传物质相互配对的结果。这个发现据说是本世纪中叶在自然科学中特别是在生物学上一个伟大的发现和贡献。

  由此使我产生这样一种联想,在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双螺旋形的结构呢?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似乎已经向我们表明:任何一种生产关系的形成,都取决于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一定的劳动力所有制的配对。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的配对不同,即结合的方式不同,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就因此而不同。

  人类历史还向我们表明,不论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是劳动力所有制,均可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两大类。在生产资料或劳动力私有制中,均又包括劳动者私有、非劳动者私有、非劳动者不完全私有三种基本形式。在生产资料或劳动力公有制中,均又包括集体公有、社会公有、不完全公有三种基本形式。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令X代表生产资料所有制,分别代表生产资料所有制六种基本形式,即劳动者私有、非劳动者私有、非劳动者不完全私有、集体公有、社会公有、不完全社会公有。令Y代表劳动力所有制。分别代表劳动力所有制的六种基本形式,即劳动者私有、非劳动者私有、非劳动者不完全私有、集体公有、社会公有、不完全社会公有。由此我们可以按照矩阵乘法的算式,得出两种所有制在具体形式上全部配对方案。设为行向量,为列向量。

  运算的结果是:(运算公式见文末)

  由于上述的36种配对方案构成了一切生产关系可能存在的区间,在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所有生产关系都囊括在其中。例如,原始公社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的生产关系是,封建制的生产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可以预料,未来的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必然是。

  当然上面所讲的都是占主体地位的并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与此同时,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先后存在过不占主体地位也不决定社会性质的附属性生产关系,如小生产等,也在其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即在我国目前发展阶段上,所出现的多达7—8种的经济关系,包括混合所有制关系,均可从中找到根据或答案。

  当然,在上述所有配对方案中,有的在历史上还未明显显示出来,但不等于不可能,只是还未出现。

  由此可见,考察任何一种社会的生产关系,仅仅着眼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不够的,必须同时着眼于劳动力所有制,并密切注视它在特定阶段上存在的具体形式和配对方式。

  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已经证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在形式上的变换不是同步的,而有各自的规律性,但它们之间又不是各行其是,而是互相渗透和制约,其中任何一方发生了变化都会引起对方的变化,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例如,历史上先后存在过的三种剥削关系,即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关系,如仅就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它们是共同的,都是私有;而所根本不同的就在于劳动力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发生了变化:在奴隶制中,劳动力完全被奴隶主所有;在封建制中,劳动力部分地被封建主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在出卖之前完全被劳动者自己所有。正由于劳动力所有的具体形式不同,因而引起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即阶级内容也不同。

  还必须看到,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这一生产条件逐部分步,另一方面也表示剥削方式变得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深刻,越来越“文明”。

  当人类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在所有制的双螺旋形结构中,占有方式发生了与过去根本不同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和首先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要部分己由资本主义私有制转换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上。因为无产阶级深深懂得,过去所以使自己沦为雇佣劳动者的地位,主要在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资本家手中,无产阶级在进行这场社会主义革命时,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即把生产资料主要部分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转移到自己或集体或社会手中。其中包括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等。

  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制也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停留在劳动者私有上,它势必也在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只能是一个漫长的自然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只能逐步地进行。促进这种变化的有三个因素:一是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劳动的差别特别是体脑劳动差别逐步缩小;二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费用逐步由劳动者及其家庭负担转化为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三是组织在联合体内的劳动力其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了。但就整个社会主义社会而论,只能实现劳动力部分的公有即不完全的公有。如果说,劳动力由他人所有转化到完全为自己所有,前后经历了整整三个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那么,可以预料:劳动力由劳动者自己所有转换到不完全公有,也必将经过三个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全部的运行过程和规律。

  正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劳动力的部分公有,所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都不可避免地时时处处都要呈现出经济利益两重性。如在生产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一方面要作为生产资料共有者结为一体以劳动力的公有部分为共同的社会利益而协同地劳动,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劳动力的部分私有者,以自己所提供的劳动量为依据,从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工资,实现个人利益。劳动力部分地属于劳动者所有,这可能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天然特权”和“重新建立的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不完全公有制相结合,正表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作为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不成熟性和过渡性,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中,长期流行着所有制的“单螺旋”观点,认为只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才是生产关系决定的因素。所有制单螺旋观点,正是来源于上述的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三分法”。在斯大林的“三分法”中,只看到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根本看不到劳动力所有制,当然也就谈不上它的任何作用了。

  所有制单螺旋理论,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所有制关系实质上是指人们对生产条件即作为生产力两个基本因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占有关系,由于对生产条件占有状况及其结合方式不同,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说过:“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马克思还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资本论》第2卷第44页)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就贯彻所有制结构的双螺旋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根本性前提。而劳动力成为商品又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劳动者具有人身的自由,即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另一个是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即生产资料完全归资本家所有。前者讲的是劳动力所有制,后者讲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总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公有的,不承认还存在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制。理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由国家或集体统一分配和使用的,因而劳动力是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姑不论劳动力由国家或集体统一分配和使用这种政策性的做法对不对,但也不能以此来判定劳动力完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必须看到,劳动力所有制在法权上的表现,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与其使用和支配权分离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或集体虽然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权使用和支配劳动力,但必须得到劳动力部分所有者许可,并在事先或事后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以及能力使用的效益,以工资等形式,向劳动力部分所有者即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马克思从未说过,社会主义社会在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同时,应当马上或完全消灭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相反,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仍然需要“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这非常明确地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仍然部分地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承认所有制的双螺旋形结构和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制,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社会主义实践上也有重大意义。只有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才能对按劳分配存在的真正原因予以妥善地说明。按劳分配只不过是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态,只有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着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制,才能承认人才流动是合理的,由此才能使得人尽其才。对劳动者来讲,因为已经实现了劳动力的部分公有,所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要顾大体,识大局,为社会主义大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