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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发布时间:2008-07-23 00:00:00 点击率:]

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取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权利。它是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在当今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大环境下,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体现公平公正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烟草专卖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将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适应罚款及选择罚款比例。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这一规定就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为方式上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对行政处罚申请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如《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在于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更为灵活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标准:

  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所谓公正,是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所谓善意,是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能是打击报复或者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所谓合乎情理,是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时,要符合正常思维。

  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仅为正当的动机。所谓仅为正当动机,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选择处罚种类和标准或者选择行为方式时必须是基于烟草专卖监督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而非其他目的。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当事人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确有立功表现的,而在自由裁量权选择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自身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却给予了最高限的处罚,就明显有悖法律规定,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烟草专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了《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就必然成为满足行业或者个人利益以及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从而导致烟草专卖行政的不合理。

  

  导致烟草专卖

  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原因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中,自由裁量权总是在频繁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同时也很容易滥用。

  首先,人在社会生活中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因此,在烟草专卖行政活动中,执法人员难免会基于感情因素,出于对亲朋好友的切身利益考虑或者对仇家的打击报复心理等,从而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其次,由于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参差不齐等因素,也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第三,利益因素。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某项决定可能会触犯到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或者执法人员有受贿情节等因素,同样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第四,外来压力因素。如领导打招呼或者执法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说情等因素也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或反复无常,都必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从而引起群众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它不仅会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现象,也影响行业的整体形象,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如何对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必须要加强队伍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行业的精神文明水平和从制度上抑制其过于“自由”,使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真正为立法目的而服务。

  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努力践行“两个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烟草专卖法》第一条明确了烟草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达到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均来自于人民,人民行使选举权产生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赋予国家机关职权进行国家事物的管理,通过国家机关的管理达到服务人民的目的。因此,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努力践行“两个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才能从主观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