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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千方百计保壳 退市制度遭遇中国式落地难题
[发布时间:2014-10-27 09:37:36 点击率:]

  审核制下上市公司千方百计“保壳”,专家认为推行注册制后退市制度才能发挥威力

  经过三个多月公开征求意见后,A股市场迎来新版退市制度。10月17日,证监会正式公布《退市意见》,标志着中国版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

  不过,尽管此次退市制度改革较之前有了较大突破,但要想实现优胜劣汰的功能,仍面临着实施层面的巨大考验。

  

  上市难倒逼退市难

  

  中国版退市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当年通过的《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2001年,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此后,上交所和深交所不断对于退市制度加以完善。

  但一直以来,退市制度“落地”是困扰A股的难题。自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满两家公司成为首批退市公司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两市交易所仅有78家公司退市。而2007年至2012年间,A股市场中没有一家公司退市。

  早在2012年,为了破解这个难题,监管层下大力气和决心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市场对此也寄予很高期待,曾引发垃圾股的地震。但最终的事实是仅有两家公司退出。这一点被舆论称为“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今年6月份,退市制度的实施有所推进,长油公司成为A股首家央企退市上市公司,并引起轩然大波。就在市场认为中国退市制度面临突破时,同时出现造假的南纺股份却无法退出,再度让公众对于退市制度的执行大打问号。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中国退市制度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是以往审核制下,上市公司有政府公权力作为背书,上市申请的标准高、时间长,上市公司具有壳价值,因此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将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变卖资产、财务手段来避免退市。

  “中国的退市制度要考虑国情,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大进大出”,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中心主任谢百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曾公开表示,中国的国情是一家上市公司管一方水土,对于地方经济财政影响很大,如果真要出事、退市,对地方经济的伤害是致命的。

  

  造假行为或得以遏制

  

  与以往退市制度相比,此次退市新政的亮点还在于,明确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强制退市,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退市意见》公布后,证监会称将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新的退市制度把上市公司的造假和重大信披违规提升到新的高度。意见规定,“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交易,原则上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法律法规不能溯及既往,因此退市新规对于在实施以前的重大信披违规并不具有溯及力,像此前财务造假的南纺股份并不会被溯及,但是将有助于减少以后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作为与强制退市的配套制度,新规一方面要求设置“退市整理期”,作为强制退市制度的缓冲;另一方面,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公司退市后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齐鲁证券的研报认为,目前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初具雏形,主板强制退市企业可在新三板挂牌。随着未来新三板各项制度建设的加速完善,投资者门槛在未来终将下调,这为主板企业退市后留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难题提供了解决思路,进一步为退市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护。

  

  配注册制才能“发威”?

  

  退市意见公布之后,一些机构分析人士认为,蓝筹股的春天将会来临,垃圾股将会成为弃儿。但资深投资者李幛喆认为,新版的退市制度缺乏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条款。上市公司可以一退了之,但是投资者的钱被装进了上市公司的口袋。“如果退市一家,赔偿一家”才可以得到中小投资者的拥护。

  长期代理中小股东维权的证券律师王智斌表示,退市新规发布之后,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将面临着退市,这些上市公司很可能会走向破产。尽管这些公司的法律主体仍在,但将会影响对于投资者的偿付能力。

  多位专家也向记者表示,在美国强制退市占了一半,退市制度仅是个淘汰机制,并不代表处罚和惩处。而市场所希望出现的惩罚条款并不属于证监会的权限,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规定和完善。

  “注册制推行后,退市制度才可以有效发挥威力。”董登新表示,注册制推行后,投资者才会慢慢学会用脚投票,新版的退市制度的优胜劣汰的作用才可以真正发挥。

  

  退市新政亮点

  

  首次明确提出主动退市概念、为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

  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有关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则。

  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强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对强制退市设立“退市整理期”,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将等同于首次公开发行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