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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内容语言精准、优美,富有感染力和穿透力。目标设立科学、合理,具有特色性与系统性;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关键性和针对性。专家指出,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具有密切联系,二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依法治国为深化改革营造了良好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有助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助于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有助于改革成果的巩固。此外,专家还对法律信仰、法治文化、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农村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诸多精彩观点。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李后强认为,四川省社科院作为省委省政府思想库、智囊团,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应起到带头引领作用,该院在近期将推出“6个一批”成果,即:立项一批重大课题进行专题研究,推出一批重量级理论文章与评论文章,组织一批专家学者下基层进行宣讲,提出一批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举办一批小型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培养一批法治方面的优秀人才和后备力量。
座谈会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专家作了精彩发言。
侯水平:《公报》对于改革来讲,具有顶层设计和方向引导的重大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两个“全面”放在一起讲,特别是进一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精神用意是需要我们认真领会的。我觉得两者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一是二者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这不仅仅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样宏观的长远的目标上讲,即使在法治和改革的直接目标取向上也具有一致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公正提出了要求,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特别是《公报》有关以宪治国、以宪行政、依法执政、法律与党规的关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改革来讲,更是具有顶层设计和方向引导的重大意义。
二是依法治国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稳定,就不可能顺利推进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秩序,为深化改革创造必须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依法治国能够为改革动员更加广泛的社会力量。依法治国,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同时,依法治国要求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四是依法治国有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贯彻落实好十八大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实践证明,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对政府配置资源方面的权力边界,以及管理市场的方式方法等做出明晰的规定。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五是依法治国有助于改革在法治的轨道推进。《公报》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可使改革不会脱离法治的轨道,对改革来说,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作用。
六是依法治国有助于改革成果的巩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够使改革的成果及时地上升为法律,法律特有的稳定性和强制性,能够使改革成果得到巩固。
周友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创新
以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并专门对此作出《决定》,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全面推进”标志着依法治国不只是针对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而是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对依法治国的论述和部署是全方位的,这本身就是对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最为显著的创新。全面推进”表明依法治国具有延续性和发展性。“全面推进”标志着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全面推进”意味着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话语体系的创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我们在借鉴合理内核的同时更应当创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话语体系。《决定》在此上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其中对很多重要的法治思想都有独特的表述,如“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等,就包含着法治理论中的法律权威、权力制衡、制度约束等思想。这些表述对创立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有着引领的功能。法治建设环节的制度创新。法治建设包括四个重要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决定》围绕着四个方面来提出了法治建设的具体任务,涉及到许多制度创新的内容,有的是对已经实行或正在试行制度的确认和完善,也有不少是全新的内容。
(1)从立法方面看,《决定》的创新点和亮点包括:第一,在立法上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强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二,在宪法实施上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第三,立法权限上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从执法方面看,《决定》创新点和亮点包括:第一,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这是与市场准入上的“负面清单”既相联系又相对应的制度,二者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前者含义是“权力清单”没有列示的就是政府权力受限制的范围,是不可为的行为;后者含义是“负面清单”没有列示的就是市场主体不受限制的范围,是可以为的行为。第二,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约束,包括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第三,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第四,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五,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3)从司法方面看,《决定》创新点和亮点包括:第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第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第六,检察院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些内容都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现代法治思想。
(4)从守法方面看,《决定》创新点和亮点包括: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第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第三,“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等等。
杨钢: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础,更是深化改革的强大支撑。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作为治国理政的基础,法治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突出作用是依法治权。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真正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法治政府的要求是,政府应带头信守法律,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突出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传统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将自身的权力无限扩大,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管理,使企业失去自由和活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重要做法是法制宣传教育,其核心是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再刚性的法律条文也难免沦为摆设。因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在全社会营造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核心要件就是人民自身的法治观念。作为强国富民的保障,法治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突出贡献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指南,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立法必须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法律本身特有的迟滞性难以避免,这就需要决策者形成良好稳定的决策机制,对法律适时进行相应的“立改废释”,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使之更有利于深化改革。依法行政,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其根本前提是立法本身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大体系,构筑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宏大系统工程的基础性保障: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体现了有法可依;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体现了有法必依;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体现了执法必严;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体现了违法必究。
盛毅: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公信力
依法行政是建立政府公信力和权威的基本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的最关键环节,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任务。
但是,由于部分干部依法行政理念没有真正树立,再加上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条件,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目前法规体系不完善,依法行政需要健全的法规体系作为依据。由于目前我国的法规体系还处于初创阶段,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进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尽管各方面的法规体系在努力适应,但法规研究和制定给不上、执法手段和人员素质跟不上,新旧法规更替配套跟不上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真空地带。二是有法不依的情况普遍存在,尽管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但是实施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情况普遍存在。以言代法、以言压法的现象不少。如重大项目决策不按不规定程序、行政审批因人异等现象存在,凭感觉、土政策执法现象严重。三是监督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虽然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很多,但是程序设计上还不完善,事和事中监督权力干预过多。已上问题的存在,往往使群众对政府的一些决策持怀疑态度,造成有时宁肯相信某个官员的话也不相信公文,规范的行为被扭曲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全面和系统解决以上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当前,要在认真学习四中全会精神基础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解决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依法行政会影响经济发展等不正确认识。其次要通过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后必须设立的管理事项,完善相关的法规体系。第三是将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纳入考核内容,逐步增大这类考核指标的权重。第四是着重解决执法中权力干预多、对执法监督不严等问题,尤其要从源头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
韩旭:以审判为中心,让司法更加符合法治规律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为此,全会公报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也可以称作“审判中心主义”,就是在诉讼全过程各环节,更加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强调审判对定纷止争的重要功能,这是由审判权作为裁判权的性质所决定。正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在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虽然经过了侦查、起诉,但作出的决定仅具有程序推进的意义,并非权威的终局性结论,只有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的审判活动,所作的裁判才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是建立在执政党对诉讼规律和法治规律理性认识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于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以审判为中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确立和贯彻,刑事诉讼活动长期以来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成了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审判的苦果结在侦查的病枝上”,冤假错案频发。
冼志勇: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方面呈现出两大新亮点:一是明确法定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二是落实具体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上述亮点正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与题中应有之义。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决策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深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策制度亦因此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对决策制度科学化与民主化内涵的深刻论述阶段( 党的十三大—十七大);第二阶段,把依法决策放在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同等的高度,提出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党的十八大),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三阶段,党中央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认识提升至法治的新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蓝图,明确了其法定程序的构建与具体制度的落实。
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将大大提高决策者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决策的能力,但同时也要注意具体制度与机制的细化落实。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为例,要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结果等关键因素进行具体界定,明确不同情况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所指向的对象和权限范围、对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对审查结果的采纳与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
李庆:翻开法治中国新篇章
纵观中外历史,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现代化进程都离不开经济振兴、法治健全和文化复兴。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部署,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提出的新观点、新举措,必将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制度框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端正态度认真学。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包括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等。涵盖了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既阐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目标和原则要求,又明确了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既有完备系统的顶层设计,又有具体实在的工作安排,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二是思考问题深入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包括宏观和微观的多个层面。从国家治理、社会建设的宏观层面来说,如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核心地位,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制度、程序和机制;如何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和机制;如何完善保证司法公正的机制……等等,这些重要问题,都需要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实施。从民众的角度而言,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就是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即权利被依法保障并实现;正义,即权力得到约束和限制,唯有权利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权力得到更全面的规范,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结合实际践行学。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除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会精神和《决定》上来,最重要的就是要结合自身工作和生活,身体力行。首先是学好文件,包括认真学习四中全会公报和《决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法律法规,研读原文,领会精神实质。其次是宣传好。《中国西部》杂志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出专栏和重点报道,宣传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特别是要结合西部经济、旅游、教育等刊物特色领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最后是把好关、服好务。在《中国西部》的编辑出版中,严密承担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坚持弘扬主旋律,为法治中国建设传播正能量。
向宝云:法治中国的美好图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对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一个价值取向。法治中国,是我们的必由之路、必然选择。当代中国是一个思想意识高度多元化的社会,寻求和建立广泛共识十分重要,也十分困难,而“法治”可以成为各阶层、群体认同、接受和期盼的核心价值理念。
法治既是人类几千年的治理经验,也能解决当前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依法治党,依法反腐的需要。法治意识就是依法行事的意识,是一国公民的理性品质,构成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但在个人层面,每一个公民都要有法治意识,只有这样,真正的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才能建成。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权威,是法治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
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等,和我们的日常工作都紧密相关。
法治,其实是一个充满悖论的机制,我们既要有信心,也不能理想化。既要强制性,也要有妥协、平衡、人文关怀。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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