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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围绕新《环保法》的概况、修订背景、修改历程、新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层层展开,突出阐释了新《环保法》的八大亮点和六大特点,并通过实际案例,剖析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指出环境治理任务的艰巨性以及新《环保法》出台的时代意义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这不但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也给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峻的任务。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行政部门,都必须了解、熟知这部法律。
新《环保法》具有五“新”之亮点:
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陆埠镇张信钿工业镇长要求与会者以学习领会“新环保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环保工作,努力推动陆埠镇的生态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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