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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是违反建筑施工规程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4-11-12 09:35:59 点击率:]

 【专家档案】 王志民,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香港注册建筑师学会会员,黑龙江省建筑勘察设计大师。从事建筑设计与研究工作30余年,多次参加国内重点工程的论证评审工作。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项目设计100余项,并多次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项。 

  近年来,中国建筑似乎进入了质量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一系列建筑垮塌、桥梁倒塌、地面塌陷事故,令人堪忧,而建筑领域的产业乱象也不断被媒体曝光,对此,住建部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40%左右都存在着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旨在通过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在此背景下,发生在湖北省恩施市的这场“保障房地下工程防水选材之争”,令人关注。这究竟只是一场正当的商业竞争,还是有悖行业常理的“李鬼打败李逵”,抑或是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产业乱象的折射?针对于该事件的争议焦点,本报记者走访了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深入解读。

  记者:您怎样看待“湖北省恩施市保障性住房地下工程防水选材引发争议”这个事件?

  王志民:作为一名建筑师,并且一直从事建筑设计方面的工作,我就从设计角度对这个事件谈谈我的看法。在相关材料中,我了解到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于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方案应该说很慎重也很清楚,详细提出了防水技术的要求。相关文件里对此已经表述得非常明确,采用的是建设部2006年推广的“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并且一再强调其不是单一的材料叠加,而是一项技术成果,希望有关单位对相关厂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审查有关技术文件。

  正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否则就违反了相关建筑施工规程的要求。

  记者:您能更具体地谈一谈为什么这违反了建筑施工规程吗?

  王志民:从相关资料以及设计说明上来看,设计师是为解决该工程底板中的锚杆不便于采用传统卷材防水设计并结合工程情况,提出了设计使用“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并且在设计解释及说明中明确提出,该技术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材料,而是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108-2011有明确条文表述,并且在2006年被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进行了推广。但是该工程实际采用的材料的生产厂家,拿不出上述的依据来证明其为2006年建设部推广的“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的拥有者。这就说明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防水技术方案与图纸设计要求不符,没有按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当然就违反了建筑施工规程。

  记者:作为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的某项技术,我们以“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为例,是否可以理解为这是一项通用技术?

  王志民: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既然是推广,那么就一定不是通用技术。为什么这么说,一般而言,设计院选择产品或技术,是以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为依据的,但国家标准和规范在某种意义上,相对于新型技术而言,是滞后的。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对新技术的推广,恰恰弥补了这一不足,那么,被推广的一项创新技术,是有其专有者的,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的也是某家企业的自有技术,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的技术无疑是“专项”的,而不是“通用型”。

  记者:如果不按施工图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王志民: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图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单位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不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将可能会对建筑工程带来很大危害。

  记者:请您具体谈一谈会有什么样的危害?

  王志民:这个危害真的是很难来评估,因为国家及建设部针对设计、审图、按图施工等有一套系统完整的要求和较为严谨的流程。当其中某一个环节,比如说按图施工环节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进行设计变更,在此前提下,强行施工,这是违背相关建筑规程的,那么这所带来的危害是难以评估的。以这次湖北恩施松树坪小区事件为例,该项工程所设计的地下防水技术是应用在地下结构工程中并与之一体化的,如果有影响,可能直接对地下结构质量产生危害,这种危害程度在理论上可能是相当巨大的。由于对武汉三源的材料我并不是很了解,所以我也不好判断,但有一点,对于应用于地下结构工程中的产品,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其危害并不一定是短期内就会呈现,是一种隐患。例如,在极端气候条件下就很可能会显现出来。

  记者:您作为设计院总建筑师,资深设计师,您如何看待该工程中设计方的做法?

  王志民: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设计院根据建筑功能、结构型式及现场的具体情况,对防水技术方案的确定是非常慎重和严谨的,是经过多方案技术比较选择的。不但提出了先进可行的防水方案,还明确提出了技术要求。我认为设计院的工作还是可圈可点的,在设计说明中对技术要求提供的解决方案都很负责,解释到位。在面对施工方不按施工图施工的情况下,设计院将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责任,并可以拒绝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记者:关于现在设计院不允许指定材料生产厂家这项规定,结合本次事件,请谈一谈您的观点。

  王志民:为了防止设计人员与材料厂家有利益关联,从而导致选材出现排他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设计院不允许指定材料生产厂家,这是正确的。但是我认为不允许指定的材料,一定是针对市场上具有普遍性,并且同质化程度较大的通用产品而言的。比如说SBS卷材,设计院是不允许指定生产厂家的。因为不论是哪个生产厂家生产的SBS卷材,只要是合格的材料,就可以使用。如果是不合格的材料,即使是大厂家,知名度很高的厂家也不能使用。再比如说,以松树坪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为例,如果设计院只是要求在混凝土中加入防水剂,由于防水剂是通用产品,因此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指明产品厂家。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研发创新的核心技术,如“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这是一个经过长期大量工程实践验证,并通过许多专家进行调研评估后,由建设部推广的技术,在其产品和技术未标准化、通用化之前,我个人认为,从解决具体工程技术难题的角度,在设计上是可以特别指出的。在这次“全国建材行业商业伦理与建筑工程质量”研讨会上,我与万科公司总工程师张芸做过沟通,张总也十分同意我的这一观点,张总认为只要是出于解决技术问题,对工程负责的角度,设计人员对这种特殊化的技术,表达的越清晰,越利于建设方的选用,对工程质量的提升才越有帮助。

  记者:最后一个问题,您是如何看待龙阳伟业采取的一些维权行动?

  王志民:我在相关资料里看到龙阳伟业给政府、安置办等相关部门发的一些函件。总体而言,我认为龙阳伟业的应对还算得体,它致函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这一做法,表达了龙阳伟业的一种态度,就是项目上可以不采用龙阳伟业的产品,但却不可以顶着龙阳伟业“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的名头,去使用其他厂家的材料。因为,如果将来该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查找下来,由于技术文件中标明地下防水工程采用的是“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龙阳伟业的企业声誉和技术品牌一定会受到损害。至于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是应交给法律解决。

  【事件回放】  

  一项保障房工程,缘起地下防水选材,围绕“FS101”、“FS102”两个产品名称,引发两家业内规模企业的产权之争。

  2014年9月19日,《中华建筑报》对这起保障房地下工程防水选材引发争议的事件进行了全面报道,引发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据报道,总建筑面积305843.1㎡的松树坪小区是湖北省恩施市目前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建筑地下分为两层,面积达105066.55㎡。如此大体量的地下工程在当地尚属首次,对混凝土浇筑质量、地下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提出较高要求。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设计单位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宏创)依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进行防水设计,采用了(原)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于2006年面向全国建筑行业推广的科技成果“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作为该项科技成果首创并独家持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阳伟业)相关负责人反映,松树坪小区虽然在设计上采用了“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但项目施工方实际选材时采用的却是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三源)生产的与龙阳伟业持有技术同名的产品。龙阳伟业认为,武汉三源的做法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行为,用同名材料假冒该项技术,既是误导工程业主和施工方的行为,又涉嫌不正当竞争。而武汉三源则认为,“FS101”、“FS102”是产品通用名称,北京龙阳伟业公司的产品注册商标与武汉三源的注册商标完全不同,毫无近似。松树坪小区使用武汉三源生产的FS101防水水泥砂浆和FS102密实型混凝土防水剂并无任何侵权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