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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保障
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均采取立法手段,从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给予支持。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积极跟进,构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比如,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美国还制定《机会均等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等;日本则颁布《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扶持法》《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等临时置措法》等法律法规。
成立服务支持体系
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一些国家或地区成立专门的管理与服务机构来帮助中小企业发展,例如美国设立小企业管理局,韩国设置中小企业厅,印度成立微型和中小企业部。
一些国家或地区成立政策性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其中,日本相继设立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区域中小企业援助基金等政府独资或政府控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一般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补充和完善,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可抵押资产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通行做法。
美国设立的小企业管理局,主要一个职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凡申请担保并获批准的小企业,在逾期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时,这一机构将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部分。
日本采用地方担保和政府再担保的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即地方信用担保协会对企业承保后,再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目前,日本约有50%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鼓励吸引风险投资
高风险且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更需要风险投资或创业资本介入,而不是一般性的银行贷款。一些国家或地区鼓励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是各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的普遍做法。
最典型的是美国。美国在硅谷设立大量风险投资基金,并成立专门银行,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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