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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新闻网消息,记者从四川省交通厅获悉,目前,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原《试行办法》逐渐暴露出与现行规章制度不相适应、责任划分不明确和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弊病。结合当前四川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实际修订的新《办法》,将打破原《试行办法》的局限性,进一步规范四川省BOT项目投资人招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极大激活市场活力,增强社会资本进入高速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对于健全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运作与管理体系,加快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四川交通建设跨越发展,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3年8月,省交通运输厅开始启动对原《试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历时一年的修订过程中,省交通运输厅充分征求省内主要高速公路项目BOT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和省审计厅等省级部门多次召开修改论证会议,经省政府审定后正式出台。
新《办法》亮点解读:四个新变化 实行公开招标
记者获悉,新《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对原《试行办法》中的特许经营期限、招标条件、准入门槛、评标办法、各方职责、建设管理、运营管理、违约处理等具体内容进行了修订。新《办法》相较原《试行办法》,突出了四个方面的新变化。
合理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原《试行办法》规定的投资人资格设置不够合理,且与交通运输部2007年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不一致。新《办法》在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准入门槛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对独立投资人和联合体投资人的注册资本、财务状况、净资产等投资能力设定了基本标准。为防范项目管理风险,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成员数量和控股方要求。
优化招标评标办法。新《办法》不是采用传统的谈判招商模式,而是采用完全的市场化模式,实行公开的招投标方式,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评标办法,将项目准备期和建设期全部纳入到项目特许经营期范畴统筹管理,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新《办法》明确了在运营期间,车辆通行费与运营服务质量挂钩的机制。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运营管理的权益与义务、移交工作的标准与程序等事项,严格按照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执行。新《办法》的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和法治的基本原则精神,有利于依法、有序地推动BOT项目的顺利实施。
清晰界定各方职责。新《办法》明确市州政府为BOT项目实施主体,规定了项目投资人的出资责任和对项目公司的连带责任、项目公司的项目法人责任、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管与协调服务责任、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责任,充分体现权责一致、依法行政的原则,既有利于保障BOT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
进一步强化违约处理。新《办法》完善了对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如扣减项目收费期、解除或终止项目投资协议及特许权协议等处理办法。同时,为应对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极端风险,明确项目临时接管的主体及后续程序要求,以确保项目稳定、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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