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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运输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4-12-02 09:21:54 点击率:]

 摘要:企业的购销过程中离不开货物的运输费用,采购材料需要发生运费,销售货物过程中也会产生运费,并且企业的运费收支又与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组织运输。合理的税收筹划又应当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重视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目前交通运输业已经全面实现营改增,所以下面将讨论营改增后,销售货物过程中运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问题。

  

  对销售货物并承担运输服务的公司来说,其运输形式可以按提供运输服务的对象分为自己运输和外购运输。而自己运输又可以分为两种组织形式,即自营运输和独立自营车辆建立运输子公司。下面对各个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外购运输

  根据“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并且纳税人将运输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的规定,外购运输可以分为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和将运输发票开给销货方的两种情况。且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可以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具体分析如下:

  ①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

  a.从一般纳税人处外购运输服务,

  应纳增值税 = P×17% - M×17%

  b.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外购运输服务,

  应纳增值税 = P×17% - M×17%

  ②将运输发票开给销货方

  a.从一般纳税人处外购运输服务,

  应纳增值税 = P×17% + H×17% - M×17% - H×11%

  b.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外购运输服务,

  应纳增值税 = P×17% + H×17% - M×17%

  (二)自营运输

  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承担运输,且向购买方收取货款和运输费的,属于混业销售。处于该销售行为下,试点纳税人若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选择自营运输的企业,应对销售货物和运费收入分别定价和核算。

  假设2014年x月,A企业销售给B企业甲产品若干件,销售收入共P元,运费收入共H元,其中因加工商品购进原材料的价款为M元,运输中物料消耗的价款为N元。

  所以,在分别定价和核算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 = P×17% + H×11% - M×17% - N×17%

  (三)独立自营车辆建立运输子公司

  (1)寻找增值税平衡点:

  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整体收益角度来考虑成立什么组织形式的运输公司。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而言,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若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仅能以3%计算运输收入所应缴纳的销项税,并且不得抵扣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具体分析如下:

  假设运输收入为S,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支出为P,则增值税平衡点计算如下:

  S x 11% - P x 17% = S x 3% → P/S = 47.06%

  因此,

  ①当运费支出占运输收入的比重大于47.06%时,企业应采用建立一般纳税人形式的运输子公司;

  ②当运费支出占运输收入的比重为47.06%时,企业采用建立一般纳税人形式的运输子公司或小规模纳税人形式的运输子公司均可;

  ③当运费支出占运输收入的比重小于47.06%时,企业应采用建立小规模纳税人形式的运输子公司。

  (2)计算应纳增值税

  根据“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并且纳税人将运输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的规定,独立自营车辆建立运输子公司可以分为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和将运输发票开给销货方的两种情况。

  ① 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

  因为独立自营车辆建立的运输子公司既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又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具体分析如下:

  a.当运输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母公司应纳增值税 = P×17% - M×17%

  子公司应纳增值税 = H×11% - N×17%

  站在集团的角度,此方式下与自营运输方式下的增值税税负一致。

  b.当运输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母公司应纳增值税 = P×17% - M×17%

  子公司应纳增值税 = H×3%

  站在集团的角度,将运输部门独立成小规模纳税人并采用委托购买运输的方式,相比于自营运输方式,增值税税负相差N×17% - H×8%(元)。

  ② 将运输发票开给销货方

  将运输发票开给销货方的增值税计算同理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的情况,即要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种情况。

  a.当运输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母公司应纳增值税 = P×17% + H×17% - M×17% - H×11%

  子公司应纳增值税 = H×11% - N×17%

  由于流转环节增多,所以站在集团的角度,相比自营运输增值税增加了 H×6% 元。

  b.当运输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母公司应纳增值税 = P×17% + H×17% - M×17%

  子公司应纳增值税 = H×3%

  相比自营运输,站在集团的角度,增值税增加了 H×9% + N×17% 元。

  综合上述分析,若将运输部门独立成子公司且采用购买方式,不管该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负都会比自营方式高。若将运输部门独立成子公司且采用委托运输方式,当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税负和自营运输方式下一致;当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增值税税负则会产生差异。

  (四)实际数据具体分析

  例题:新光公司销售给红光公司甲产品20000件,不含税价格100元/件,运费不含税价格10元/件。其中因加工商品购进原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20000元,物料油费消耗等可抵扣进项税为8000元。新光公司将自己的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子公司的决策是否可行。

  1、自营方式下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20000x100x17%-120000+20000x10x11%-8000=234000元

  2、自营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子公司并采用购买运输的方式:

  (1)当运输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

  新光公司增值税=(100+10)x20000 x17%-120000-20000x10x11%=232000元

  运输子公司增值税=20000x10x11%-8000=14000元

  总增值税=232000+14000=246000元

  (2)当运输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新光公司增值税=(100+10)x20000 x17%-120000=254000元

  运输子公司增值税=20000x10x3%=6000元

  总增值税=254000+6000=26000元

  3、自营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子公司并采用委托运输的方式:

  (1)当运输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

  新光公司增值税=20000x100x17%-120000=220000元

  运输子公司增值税=20000x10x11%-8000=14000元

  总增值税=220000+14000=234000元

  (2)当运输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新光公司增值税=20000x100x17%-120000=220000元

  运输子公司增值税=20000x10x3%=6000元

  总增值税=220000+6000=226000元

  就此题而言,在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将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并采用委托运输费方式下是可行的。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究竟使用何种形式的运输,不能只考虑增值税的税负问题,还应综合考虑各因素。不仅要考虑购进固定资产,燃油,修理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可能性,还要考虑企业的分拆费用,新增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还得考虑新增企业是何种纳税人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