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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在线消息,根据公告,丹甫股份和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压缩机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票到45天支付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按照货款总额计算每天向供方支付2%。的违约金。”《压缩机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分多批向被告供应了货物。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以《往来询证函》的形式经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24341.65元。
双方核对账务后,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分别支付了500000元、873950.01元货款。原告又于2014年10月分两次向被告供应价值221400元和212482元的压缩机。被告向原告退回价值98208元的压缩机,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086065.64元。针对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原告多次致函及上门催收,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丹甫股份表示,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最终财务数据将以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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