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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法》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大气成分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办法》共分为26条,从职责分工、区划规划、探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办法》里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机制。
《办法》要求,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链接P02《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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