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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企叫板“油老大” 生物柴油凸显产业困局
[发布时间:2015-01-13 08:59:58 点击率:]

 昆明市中级法院2014年底对我国“石油反垄断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原告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但今年初,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先后正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的背后,作为可再生能源的生物柴油产业存在何种困境?一审法院据何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存在垄断行为?生物柴油产业如何真正发挥“环保、安全”的社会效益?

  

  生物柴油的尴尬:政府大力倡导,却无法投放市场

  

  河南商人吕勃经营的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投资生物柴油的企业,这家2007年建成的云南最大生物柴油企业年产能为1.5万吨,用“地沟油”“泔水油”等作为原料生产。

  吕勃介绍,让他作出投资决定的是2006年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出台的生物柴油国家标准,还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这些政策法规描绘了生物柴油的良好前景。”

  然而,这家企业从产出第一吨生物柴油开始,由于自身不能面向市场销售成品油,都一直在努力给产品找销售渠道,却一直未能进入主流的加油站。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表示,生物柴油产品目前质量稳定性未知,加上配套政策不完善,市场风险不可估,如果贸然收购并面向市场销售,易形成亏损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至此,云南省的生物柴油产业形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一边是政府大力倡导,另一边是产品根本无法投放市场。刚吹起“春风”生物柴油产业便这样直接进入了“寒冬”,不少“先驱”企业因此停产、倒闭成了“先烈”。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被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2014年1月初,盈鼎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同年12月8日,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

  法院审理认为,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同时,云南省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各成品油销售企业按规定采购、混配、销售生物柴油。因此,盈鼎公司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多年来已经多次、多渠道向被告发送过交易请求,被告不给予正式回应,不给商业谈判的机会,属于违反反垄断法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法院因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如何能破冰?

  

  长期研究生物柴油的云南师范大学能源学院教授张无敌表示,和传统的石化柴油相比,生物柴油有几个优势:热效率比石化柴油高;含硫极少,尾气中不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含量也比石化柴油尾气能减少约40%。

  “生物柴油量产后有多重社会效益:避免‘地沟油’‘泔水油’再次流向餐桌;改善柴油机尾气排放;减少社会对石化柴油的依赖。”张无敌认为。

  专家介绍,美国已普遍使用生物柴油,年产量超过300万吨;法国、巴西等国家要求柴油必须混用5%的生物柴油,而我国生物柴油产销长期停滞不前。

  云南省能源局协调和技术装备处处长李勤说,云南目前年生物柴油产能只有1.8万吨,而且并非实际产量,离此前制定的到2015年产量达5万至10万吨的规划目标相距甚远。

  业内人士呼吁,发展生物柴油产业,首先要解决生物柴油销售“卡脖子”的问题,还要解决原料供应不足的难题,此外还应完善政策配套。

  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执行会长张平认为,“石油反垄断第一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官司本身,而是关系到能否推动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