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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服务”是符合共享经济要素的新业态。专车公司借助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盘活各种车辆资源,精确对接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有的采用租赁公司自有车辆,雇用司机进行营运;有的签订四方协议,通过打车软件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用户签订四方协议提供“专车服务”。
对“专车服务”业态的发展来说,汽车租赁资质至关重要。但现有法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汽车租赁规模,导致“专车服务”发展规模迈不开腿。例如,一些地区把可租赁小客车的管理写进地方法规,对其数量实施严格管控;还有的地方明令禁止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如果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参与“专车服务”就会被定性为违法“黑车”。
表面看,私家车参与“专车服务”运营等与现有法规有冲突,属于“抢跑”。但法规进步的根本动力应当是鼓励和保护市场上的正能量。人们担心,如果制定法规的部门只拘泥于部门利益的“一亩三分地”,就会纵容既得利益,排斥新生业态,无法实现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因此,当务之急是出台并完善相关法规,从源头改掉对垄断业态的保护,同时规范“专车服务”运营,保障客运市场实现多样化、差异性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
在深化改革的关键年,立法工作应为改革搭建合理的框架,为改革全面深化铺平道路,不能成为既得利益的保护伞,束缚甚至压制改革。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们期待法规能与改革同行,要跟上改革前进的步伐,要让已经成型的改革成果在法规的护航下持续发力,发挥出更大的破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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