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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国泰上证5年期国债ETF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3年10月中旬,上海证券交易发布新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明确规定债券ETF、交易型货币基金、黄金ETF等产品将实行日内回转交易,即“T+0”。加上此次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实行T+0交易,可以说T+0交易已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小步前行了,只是其并没有在股票品种上推出而已。
中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虽然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但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依然占据绝对位置。中小投资者构成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体,因此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事关资本市场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推行T+0交易不能小步碎行,而应考虑市场整体布局。
在证券市场上,管理层也切实推进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措施。近年来坚持的“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的理念出现在年报中。从具体做法来看,2013年,监管层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制度,拓宽投资者服务渠道,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股票欺诈发行案中,创造性地建立了违法责任主体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案例,得到了市场各方的充分肯定。但从另一市场层面来看,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其所依据的交易机制不对等,也需要下大力气给予配合完善,以切实从交易机制上保护投资者。
以股票市场为例,目前的深沪A股体现的T+1且10%的交易制度,在目前出现股期交易等对冲的背景下,很难说做到了市场机制公平避险,由于中小投资者所依据的交易机制与门槛,使得远远在交易机制上被机构投资者运用来对冲。从制度安排上来讲,一定规模的投资人才可以投资股指期货本无可厚非,但从避险角度来看,其制造了不公平交易或不对等的对冲避险机制的形成。
从国际资本市场来看,T+0是当前世界资本市场的主流,也可以说是国际惯例,在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对冲上,机构可以利用做空做多避险操作,而中小投资者也完全可以利用T+O实现避险,应该说在此交易机制下,现货股票市场的交易是公平的。诚然,并非有T+0每个中小投资者便必然要用作常态操作手段,但有了T+0很明显就多了一个必要的避险工具,是公平交易上的重大进步。从市场对此交易机制的争论来看,其总是在争论中难以推行。
市场现实情况显示:股指期货是和股票市场挂钩的,股指期货实行T+0交易,而股票实行T+1,会使两个市场的投资者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期指一方可以利用其T+0的优势进行套利,通过操纵股票影响期指,并在期指市场先行获利了结,使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处于被动地位,如果考虑中国资本市场50万以下投资者占比较大,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小投资者处于一种非公平交易机制之中,也成为避险功能不对等市场交易机制下的被动承受者。
近四年来,随着股指期货、ETF套利、期权等新型交易手段的出现,其明显利于机构投资者,而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无法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当日对冲。通过 “8.16事件”可以发现,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运用ETF套利资金对冲风险与收益,而当日介入的中小投资者,则相对而言失去止损机会。在股指期货波动、套利模式增加且波动性较强的A股市场,现行的T+1交易制度,明显暴露出交易制度的缺陷。因此,从公平交易及市场自身修复的角度而言,在股票市场规模、套利模式、对冲机会等变化较大的现阶段,推出T+0交易制度没有技术与法律上的障碍,时机相对成熟。
从国债与开放式基金ETF、期指等推行T+0交易的批准来看,市场的批准依然在管理层,其并无法律与技术上的障碍。那么在股票市场特别是沪港通已经对接、新股超市场的待遇明显、机构套利机会较多等现实背景下,为何不能将T+0交易制度推行整体呢?
总体来看,管理层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政策方面体现了较为广泛的展开,但从切实到市场实质的交易机制来看,目前的交易制度明显对中小投资者不利,如果说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仍占据主流,而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股期与基金套利、融券等避险利于机构的背景中,推行利于中小投资者避险的交易机制可谓需要大力配合与完善。只有公平交易机制建设完善,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才可能从整体上出现大的改观。从交易制度改革效果与整体性来看,T+0交易制度推进应有全局性,绝不能分品种、分类别的碎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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