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后服务网

该案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08-08-12 00:00:00 点击率:]

  □  谢孝卫  

  刘某于1998年2月被某医院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从事后勤保卫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至2003年2月止。但在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间,刘某病休4次,计13个月。2003年2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合同,期限仍为5年。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与某医院都有意续签合同,但在合同期限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刘某坚持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医院却认为刘某合同期内病休计13个月,刘某连续工作时间未满十年,故不同意与刘某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仅同意与刘某再订立一年的劳动合同。

  那么刘某可否要求与某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用人单位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不难得出该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保护更有利。

  笔者认为,本案刘某能否与某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是刘某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及是否已在该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可见,刘某要求与医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刘某病休13个月,应否扣除,即刘某在某医院是否连续工作满十年。笔者认为,劳动者因病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待遇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中断,仍然存在。

  综上,笔者认为,某医院应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