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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2日从安全监管总局获悉,高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瓦斯抽采方案,没有编制瓦斯抽采方案,或者瓦斯抽采措施不合理、不配套的,安全核准不予通过。
据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瓦斯抽采方案,列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项目安全核准时,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抽采方案。
瓦斯抽采方案应包括六项主要内容:矿井瓦斯灾害程度及采取抽采措施必要性分析;煤层瓦斯抽采基础参数情况,周边或条件类似矿井瓦斯抽采实际情况,以及抽采难易程度分析;煤层瓦斯抽采方式比较和选择,在设计、施工、生产等不同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效果,包括矿井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抽采瓦斯浓度、突出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等参数,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2006)中规定的指标;瓦斯利用,包括瓦斯利用方向、用户种类和覆盖范围,工业场地、设施的选择及主要技术工艺流程等;投资估算,范围包括专用瓦斯抽采井巷工程、钻孔工程、土建工程、瓦斯抽采设备等费用。
安全监管总局要求,瓦斯抽采措施不到位的煤矿建设项目,不能组织联合试运转;瓦斯抽采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煤矿建设项目,不能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杜宇 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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