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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骗局频发 “升值”神话缘何屡屡上演?
[发布时间:2008-04-23 00:00:00 点击率:]

北京首例“原始股升值”案15日在西城区检察院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伟和总经理侯艳梅利用传销方式,代理转让“金园汽车”未上市的股权(即所谓的“原始股”),致使300多名北京股民上当。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日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在股市发展初期,原始股曾让部分股民一夜暴富,“原始股”也因此成了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近年来,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市场的制度性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销售所谓”原始股“、擅自发行非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却愈演愈烈。其背后又有何深层次原因?该如何遏制呢?

  

  北京首例

  “原始股升值”案回放

  

  经查,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只是一家不大的汽车修理厂。2005年10月,该公司董事长董欣用虚假的凭证,伪造了多位股东,使公司摇身一变成了能够生产房车的西部汽车产业研发中心。

  此后,董欣等在一个所谓“理财融资顾问”的策划下开始编织一个美丽的陷阱,他们先把该公司员工刘某包装成“金园汽车”的大股东,并宣传称“金园汽车”将在美国上市,现转让该公司大股东刘某名下的“原始股”,该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购买这些“原始股”的收益将大为可观。

  2005年11月初,王永伟等人看到北京、西安、成都等城市有公司为上市公司作股权推销中介,利润丰厚,遂与他人在北京注册成立了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从2006年2月开始,美中融公司先后在北京多家媒体刊登广告,公开面向社会招聘财务主管、咨询顾问,并对应聘人员声称美中融公司专门作国内大型企业海外上市项目,受证监部门委托在北京代理销售“金园股份”,煽动蛊惑应聘人员及其亲友购买“金园股份”,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随后经西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立案侦查,“金园汽车”原始股升值神话骗局被揭开。

  

  “一夜暴富”幻想

  催生“原始股”骗局

  

  “原始股”的确是个神话。中国股市发展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日后上市可能会涨至数十元,若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十万股,上市后利润便以百万计了。

  骗子公司和不法中介正是看中了很多投资人希望迅速发财致富的心理,合伙制造“原始股”骗局引人上钩。据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介绍,“原始股”推销案件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末,2003年以来数量开始迅速增加。

  此前,上海一家投资中介机构曾在3年内在全国发展了20多家分公司,与数万名原始股客户发生交易,资金流水数亿元。之后公司高层突然人间蒸发,原始股谎言破灭,原始股投资者血本无归。

  无独有偶。在重庆,一家虚假出资、验资的“空壳”公司——科业公司在虚构上市前景后,便以认购所谓“原始股”的方式非法集资500万元,受骗人数达150多人。

  此间分析人士认为,类似骗局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主要是由于早些年中国股市曾经出现过原始股、认股权证等进入流通领域高溢价发行的情形,也出现过很多原始股暴利神话,于是国内的很多投资人心存暴富幻想,结果却被圈钱的骗子公司和不法中介利用。

  杨兆全说,“原始股骗局”的形式,有的是纯粹以销售“原始股”诈骗,而最常见的形式则是夸大宣传、违法销售,比如有公司刊登广告声称准备在美国上市,还承诺股票不能上市可以回购,但是几年过去却一直没有上市,甚至根本达不到上市的条件。

  据杨兆全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收到的投诉显示,目前已有100多家股份公司和100多家中介公司参与“原始股”销售。股份公司主要集中在陕西、四川、黑龙江等地,中介公司则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福建和广东。

  

  堵疏结合

  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杨兆全曾代理银广夏、东方电子案,现作为“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主要成员,正在代理原始股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杨兆全表示,原始股销售本身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均为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应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均属于非法发行股票。此外,这些从事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在销售中明显采用了欺骗的方式。由于中介公司不具备证券经营资格,销售行为本身也属于违法经营。

  为此,2007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然而,受当前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少,部分投资者法治意识淡薄、投资热情高涨等因素影响,当前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仍存在发展蔓延空间,且可能继续呈现高发态势。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采访中认为,投资者要树立谨慎、理性投资的意识,注意投资中的道德风险。投资者要了解是否确实有这个公司存在、资本是否充实、股东是否负责任、注资是否合法,销售股票是否经过证监会的核准。

  与此同时,对有关政府部门而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的制度真空也亟待填补。

  刘俊海说,目前,国内既非上市公司又非有限责任公司的中间形态公司,即那些公开发行股票、但又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处于制度真空状态。对这些公司的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其认购的股票是公开发行的,另一方面却无法在证券交易所出让这些股票。由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尚不到位,一些股东为了变现投资,遂在一些发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蛊惑下通过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的方式转让股权。

  “政府应当鼓励这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入证券交易所之外的集中交易市场,同时强化非上市公众公司对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刘俊海说。

  大禹治水,贵在堵疏结合。刘俊海认为,对于制度设计真空导致的非法证券活动,只有改进制度设计,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不法证券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由于在多数情况下,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滋生与蔓延源于不法行为人的利欲熏心和胆大妄为,因此,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法律风险教育工作,培育理性成熟的投资者队伍也有助于遏制非法证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