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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烟草税收
[发布时间:2008-06-04 00:00:00 点击率:]

明清对烟草的课税

  

  我国烟草税收始于明末。崇祯皇帝一直主张禁烟,后因辽东战事,士兵以吸烟御寒祛病,崇祯皇帝在洪承畴等大臣的建议下同意解禁,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进行收税。

  清代初期,政府把烟草视同百货,在常关税中征收,税率在2-5%,实行低税率政策。咸丰年间,各省兴办烟酒厘金,将烟叶与土酒同征。光绪十四年,清政府为筹措中日甲午战争赔款,连续四次加重征收烟酒厘金。光绪二十八年,直隶省开征了烟酒专税,在烟叶收购、烟丝制造、烟叶及烟丝的销售等环节都制定了详细的征税章程。

  

  北洋政府形同虚设的烟酒税制

  

  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为摆脱财政困境,开始整顿旧税,创立新税,并为整顿全国烟酒,实行了官督商销的公卖政策。设立全国烟酒公卖总局和各省公卖局及公卖栈,颁布《全国烟酒暂行章程》,将烟酒税制度建立起来。

  北洋政府的烟酒税包括烟酒牌照税、烟酒税、烟酒公卖费。烟类征税范围限于土烟叶,主要列在烟酒公卖费及烟酒税中征收。规定公卖费率从价征收,烟酒税率从量征收,烟叶、烟丝各有税费,并在产销两地分别稽征,经过海关,还要缴纳关税。但在军阀割据状态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税制重叠,各省税费高低不齐,稽征多采用地方商人包税办法,烟酒税制形同虚设。

  

  国民政府试图建立国家调控的税制

  

  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成立全国整理烟酒税务委员会,对烟酒税进行整顿。在这次整顿中,明确烟酒税为国家税,建立了一套从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机构,公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公卖费征收20%,并取消商人包税制。

  国民政府试图建立国家管理下的烟酒税收管理体系,但后来的烟酒税收制度不断变化:最初薰烟叶也列在烟酒税中征收;后鉴于薰烟叶产制集中在豫鲁皖三地、便于驻地征收,开始对薰烟叶实行高于土烟叶的税收政策;1931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豫鲁皖薰烟税暂行章程》,规定三省薰烟叶由购买烟叶的商人在产地每百斤纳税4.5元。至此,薰烟税征收与国民政府财政部所创办的统税征收原则基本一致。1932年8月,薰烟叶划归统税征收范围,由各省统税机关接办,并负责征管,从此,薰烟叶脱离烟酒税单独征收薰烟叶统税。而对土烟叶征收的烟酒税费,情况仍较复杂,各省执行不一。1933年6月8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土烟叶特税征收暂行章程》,以苏、浙、皖、豫、鄂、赣、闽7省为土烟叶特税区域,开征土烟叶特税,其他各省仍照原定办法征收烟酒税费,全国的烟酒税制出现混乱。

  

  革命根据地的烟草税制

  

  土地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开展的烟草税收类似营业税,如海陆丰革命根据地的烟酒屠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商业累进税、川陕革命根据地的烟草入口税、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统一累进税等。

  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实行了烟酒税、烟类产销税、烟酒印花税、烟酒出入口税等。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进程的加速,各解放区逐步将烟草税收向烟类货物税方向统一,税制逐步完善,税率逐步稳定,收入逐步增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烟类货物税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