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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达能再度失利
[发布时间:2008-08-04 00:00:00 点击率:]

  □ 本报记者 沈祖宏

  通讯员   单启宁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团”)于2008年7月17日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书。国家商标局裁定对娃哈哈集团提出的“爽歪歪”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驳回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下属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就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异议。达能在其与娃哈哈的纠纷“大战”中再输一场。

  

  达能提出“爽歪歪”商标问题

  

  2007年11月16日,达能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爽歪歪”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达能在商标异议申请理由书中称,达能“在近期”发现,娃哈哈集团企业负责人宗庆后利用负责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在大股东达能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爽歪歪”品牌以娃哈哈集团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向达能集团隐瞒情况。据此,达能认为,娃哈哈集团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国家商标局不应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娃哈哈:“爽歪歪”商标合理合法

  

  娃哈哈集团则认为,第一,娃哈哈集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并非达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有自己的生存发展权,在与达能合资公司中,娃哈哈仅是一个小股东,“爽歪歪”商标是由娃哈哈集团负责商标策划的人员设计的,拥有独立的产权与标识,其设计、制作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第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非独立法人才必须以其法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而娃哈哈作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权有能力进行自有品牌的合法申请和注册,而且这一行为最终已经得到了中国商标局的支持与通过,证明了合法合理性。第三,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签订过一份《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并不涉及娃哈哈集团的其他商标。达能作为合资公司的大股东,无权禁止娃哈哈集团其他商标的设计与申报,更无权以合资公司大股东身份,强行要求合资公司中方娃哈哈集团的任何资源都属于合资公司大股东所有。更何况,1996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因为国家商标局没有批准而无法履行,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12月终止。证明达能所谓的本次裁定申请最主要的“合法证据”已经不复存在。

  

  国家商标局驳回达能申请

  

  根据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娃哈哈集团有权拥有或使用与“娃哈哈”系列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其他商标,而“爽歪歪”商标无疑与“娃哈哈”商标既不相同、亦不相似。双方在1999年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也仅同意了“娃哈哈”与“非常”二个商标允许给合资公司使用。其次,“爽歪歪”的媒体品牌宣传从商标获准使用开始,就以娃哈哈集团产品名义进行了一系列的推广,包括CCTV等国家级媒体与各级地方媒体。从始至终,娃哈哈集团并未采取任何瞒天过海借钱搭桥等方式隐瞒“爽歪歪”品牌作为娃哈哈集团品牌的所有权,何来向达能“隐瞒”之说?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爽歪歪”产品也是娃哈哈集团研发部门独立研发出来的,目前是免费许可合资公司使用,每年给达能集团贡献的利润分成以千万元计。因此,达能实际上是从中无偿获取了巨大的利益。现在达能竟然要求将“爽歪歪”商标转归合资公司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与合同依据的。同时,达能在瑞典仲裁中也提出了相同的主张,并请求要娃哈哈集团将所有的专利技术、商标无偿归达能合资公司,这完全属于无理的恶意掠夺品牌资产的要求。

  2008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根据事实作出裁定,认为达能称娃哈哈集团申请注册“爽歪歪”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达能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达能的申请理由。据知情人士分析,国家商标局的上述裁定对达能在瑞典仲裁案中的主张又是一个重大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