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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可以免除三包责任吗?近日,家住上海市沪太支路的张小姐来到宝山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购买的样品家具存在明显色差,营业员在销售时却没有明确告知,事后又以“样品削价处理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处理。
接诉后,宝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双方了解情况。今年3月份,张小姐在某家具大卖场选中了一套卧室家具,询问营业员后得知该款式家具只剩这一套了,因为是样品,所以半价出售。面对新颖款式和诱人的价格,在确定家具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后,张小姐决定购买。
然而当家具送到家后,张小姐发现两个床头柜在光线明亮的环境下存在明显的色差,很不协调。厂方派人上门查看后表示色差为实木本身差异造成,无法进行调整或修改。于是,张小姐提出换货要求,而厂方答复“样品削价处理,不退不换”。
区消保委约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消保委指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营业员在出售家具时未将色差问题如实告诉消费者,而卖场内光线比较昏暗,消费者无法发现问题,于是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此外,该家具样品并非处理商品,即便价钱有所优惠也不能免除三包责任。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退回一个床头柜。
消费提醒
“样品”与“处理商品”,其含义在各类别的三包规定中均有表示。处理商品属于有缺陷或者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商品,经营者以比正品低很多的价格出售。处理商品可以免除三包责任,但经营者在出售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处理”的理由,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与否。样品则依然属于正品,只是因为其新旧程度在价格上有一定的优惠,样品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区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认清样品与处理品的区别,切莫让经营者在字面上钻了空子,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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