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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严格执行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发布时间:2008-08-28 00:00:00 点击率:]

  8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煤监局获悉,该局出台措施,进一步组织对重点产煤市、县所属煤矿开展监察。他们提出五个“是否”督促各地煤矿,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其中规定,要严格执行矿井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江西省煤矿监察局提出的五个“是否”包括:

  1、煤矿安全生产的“二个主体”责任是否落实。煤矿企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落实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

  2、各矿是否根据本矿的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了这一特殊时段专门的安全措施,以及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是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是否存在“三超”和“三违”问题;是否做到了“不安全,不生产”。

  4、矿级领导是否严格执行了下井带班制度,是否对煤矿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排查出来的隐患是否建立了台账,如实上报;是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和整改消号。

  5、对于停产检修的矿井,各地是否派驻了安全员,加强了监控;矿井是否制定了井下排水、通风,以及巷道检修 的安全技术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摸清矿井上下周边水源情况,及时填绘图纸,正确指导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