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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区煤矿整顿、复产验收工作,8月25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文件,煤矿复产验收时,要按照颁证(照)条件逐项验收。
《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说,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各产煤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配有煤矿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各证照颁发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复产验收时,要按照颁证(照)条件逐项验收,凡不再具备颁发证照条件的矿井,不得恢复生产。
(唐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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