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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商品广告照片宣传自己的产品也侵权
[发布时间:2008-01-09 00:00:00 点击率:]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李某的地板砖厂自开办以来,尽管质量上乘、品种很多,可由于广告做得不够、对外宣传不多,顾客知之甚少。等到李某明白后,正是地板砖的销售旺季,已来不及设计、制作广告。李某遂想到利用数百里之外、同样生产地板砖的我公司商品广告中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商品照片对外宣传。于是仅仅几天时间,当地的大街小巷便出现了我商品广告中的照片,只不过生产厂家、联系电话等换成了李某厂里。当我们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时,李某一口拒绝。理由是他的产品质量并不比我公司的差,甚至更好,根本就不存在损害声誉;他的确有同样的产品,别人不会意识到他利用了我公司的照片;双方相隔那么远,不存在竞争问题。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侵权?

  读者:荀 弘

  荀弘读者:

  毋容置疑,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首先,李某的行为属盗用商品广告照片。盗用他人商品广告照片是指将他人商品广告中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商品照片予以宣传的行为。李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你公司是特定的从事地板砖等经营的经营者;李某己使用你公司商品广告中的照片。实践中,使用方式主要包括翻拍、复印、拓印等;李某已将你公司商品广告中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商品照片,且未征得其同意;李某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自己商品。其次,李某之举违反了《著作权法》。一是由于这些商品照片是鸿达地面装饰公司所拍摄,其当然地享有著作权。二是《著作权法》中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但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构成侵权。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你公司商品广告中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商品照片,并复制发行,既未经许可的使用,也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再次,李某之举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真实、合法、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是经营者的义务。本案中,李某已违反了该义务:一是李某明知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照片,且不仅仅是作为内部参考、研究,而是作为自己的产品照片予以宣传、散发,让其出现在公众场合,使人直接取得宣传资料。二是李某将你公司生产的商品说成是自己生产的,属引人误解的宣传,足以使顾客认为照片上的商品系李某所生产,有可能按照片向李某购货,使拥有照片上商品的你公司的同类商品市场受到影响,甚至失去客户,从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最后,你公司具有诉因上的选择权。由于李某同时违反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你公司在两种情形竞合的情况下,可以择一行使请求权,但不能同时行使。由于《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只作了“应当赔偿损失”的原则性规定,赔偿额标准各地不一且不高。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赔偿额包括: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故比适用《著作权法》要高且具体,实践中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者居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