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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我公司与生产农产品的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的销售合同。该公司提供的第一批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被我公司退回,之后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为我公司提供产品。”近日,江西艾递快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艾递公司)负责人裘女士向本报投诉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青岚公司)。
投诉人:签订合同后厂家不供货
裘女士告诉记者,江西艾递公司主要是负责销售青岚公司所生产的冬瓜产品,合同约定南昌青岚公司每年须提供200吨产品供江西艾递公司销售,合作期限是从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底,
裘女士说,2007年3月,南昌青岚公司提供了一次产品,价值为11070元。提货时,她支付了现金5535元,另外出具了一张5535元的欠条。但由于南昌青岚公司第一次供应的冬瓜条水分比较多,导致无法销售,所以就退给了南昌青岚公司,但对方却没有退还货款,并且没有再供应过产品。
裘女士告诉记者,经计算,她为产品制作的包装袋、商标、条形码等费用,以及已经支付的货款等共计损失4万多元,而南昌青岚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
南昌青岚公司:准备对薄公堂
17日14时许,记者陪同裘女士来到了位于南昌县幽兰镇上的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加工厂。该公司的负责人燕女士面对记者情绪显得非常激动,对于为何不给袭女士供货一事,燕女士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并称准备和袭女士对簿公堂。
律师说法: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
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徐之春律师认为,如果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话,可以认定为南昌青岚公司先行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裘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裘女士将产品退还给了南昌青岚公司,南昌青岚公司应当将货款以及产品包装袋等物品返还给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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