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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通行费案宣判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07-10-29 00:00:00 点击率:]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要求返还京石高速公路5元通行费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9日,赵先生途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路,并交纳了5元通行费,同时获得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发票一张。
    随后,赵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由,向主管机关举报首发公司税务违法,首发公司因此被罚款1000元。
    后赵先生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在2004年12月底前已经通过收费还清贷款。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7月12日,赵先生将首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自己交纳的5元通行费。
    庭审中,首发公司辩称,2000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将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经营权授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3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对京石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是首发公司的合法权利。赵先生使用了国有资产,接受了首发公司的服务,交纳通行费是其应尽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本案中,赵先生已经使用了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道路,故其应当支付通行的对价,即通行费。首发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使用了其以前的单位名称,对此,赵先生享有要求更换发票的权利,但其要求返还通行费则没有依据。即使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赵先生也仅是享有拒交的权利,而不享有要求返还的权利。对赵先生所持京石高速已通过收费还清了所有贷款,应当终止收费的理由,法院认为,截至目前,首发公司收取通行费有政府许可的依据,因此,其享有收费的权利。如果赵先生对首发公司收费依据的合法性、正当性有异议,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因此,赵先生要求返还通行费的理由,均不成立,对其诉请,应予驳回。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拿到判决结果后,赵先生表示:“判决是情理之外,但在意料之中。”他表示,有可能提起上诉。《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