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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状告“如烟”案全面败诉
[发布时间:2007-09-03 00:00:00 点击率:]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06年12月末,“社会知名人士”王海先后在浙江和北京两地以“七宗罪”的名义将民族控烟产品“如烟”告上法庭。在全球烟民纷纷起诉烟草公司并要求索赔的大环境下,这起逆潮流而动的全球首例控告戒烟产品案吸引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并在多家报纸和网络报道、转载。


  今年3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判定:“如烟”从未被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其行为并无过错,而王海代理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如烟”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王海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书中指出:作为根据“尼古丁替代疗法”设计的产品,“如烟”已经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机构检测,是具有戒烟功能的控烟产品,且王海方面仍未能提供所谓“如烟”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因此认为王海方面上诉主张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王海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也在今年3月13日判定王海在当地状告“如烟”的案子败诉,该法院判决书称:由被告“如烟公司”提供的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戒烟的政策建议、“如烟”中国专利金奖、绿色环保证书、各地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报告、北京和天津疾控中心报告和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检验结果,以及“如烟”的其他佐证资料共25件,法院审查其真实、合法,具有权威性,故予以确认,同时驳回了王海的诉讼请求。王海未在杭州上诉。

  虽然 “如烟”案以王海全面败诉告终,但原告方其实未受到多少损失,三次审判均判败诉方王海支付全部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仅212元。而“如烟”方面称,由于王海诉讼,以及媒体对此消息的大量传播,该公司市场受到极大影响,初步估计损失超过3000万元。从这一点看,王海及其委托人在这种低成本的诉讼活动中未必是真正输家。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作为拥有民族自主知识产权的“如烟”,目前正面临着全球范围的侵权和仿冒,“如烟”公司和广大控烟人士都希望“打假卫士”们“该出手时就出手”,维护消费者利益,打击“盗版”假货,一显其真正的“英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