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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南坚 石长峰 雷文英
日前,广州海珠区法院对“米粉大王”肇庆市鼎湖食品厂法人代表廖水旺状告省质监局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广东省质监局行政行为合法,依法驳回了廖水旺请求撤销省质监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为广东省第一例食品QS认证案。
原告肇庆市鼎湖食品厂在2007年12月5日申请办理“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的生产许可证,被告广东省质监局委托经办机构肇庆市质监局对其进行现场核查,认为原告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符合发证条件。不料,被告在对肇庆市质监局的材料进行复核时,收到检举原告申请相关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信,决定对其进行许可前抽查。抽查认为,原告有内包装机上部位墙体脱落,车间库房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不完善,部分生产设备设施锈蚀严重等情况。抽查结论为不合格。2008年3月24日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08年5月9日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对企业申请办理“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的生产许可证时,进行严格的审查是必须的,也是被告的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况且,作为食品加工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亦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具体就是要接受必要的现场核查或许可前抽查。在原告的生产场所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食品生产申请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无违反现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被告现场抽查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抽查记录表》没有原告的签认记录,是否可确认为许可前抽查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对原告的核查及抽查是分别进行的,检查所组成的人员也不同,从被告提交的抽查照片反映,有原告厂长廖水旺和抽查组工作人员在企业现场,该情况在不能确认照片为被嫁接或虚假、原告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时,可以认定是在抽查现场发生的。在出现被检查人对抽查结果拒绝签名或确认时,被告的检查组负责人在记录表上做了注明,法院依法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据悉,廖水旺不服该判决,在庭上表示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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