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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颁布《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这个规定的限塑标准高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颁发的“禁塑令”,违规者最高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据悉,这是今年以来海南省人大第一次行使“特区立法权”,颁发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又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法规。
据海南省人大法工委解释,为了促进海南生态省的建设,海南省人大颁发的“限塑规定”,在限塑范围、限塑标准、违规罚则等方面均高于国务院颁发的“禁塑令”。
如,国务院规定禁止生产使用厚度在零点零二五毫米以下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海南则将之扩大至禁止生产使用厚度在零点零三零毫米以下的一次性购物袋,同时增加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盘、碟、杯等餐具的条文。
此外,该《规定》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罚则,如对违规生产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和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企业,最高罚款10万元;对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违规向消费者提供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最高罚款5万元;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商品销售者违规,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规定》称海南将对生产塑料购物袋、包装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替代品”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环保购物袋的企业,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 (关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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